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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天文律师
林天文律师
福建-龙岩
主办律师

构成信用卡诈骗吗

刑事辩护2015-04-12|人阅读

信用卡诈骗?

【问题】被告人透支信用卡后逾期未还,经发卡行2次催收,未满3个月因涉嫌其他犯罪被抓获后羁押,能否构成恶意透支?

【查明事实】20121012,被告人A办理了某银行信用卡1张,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发卡银行于20132月开始催收,后被告人于2013426还清所有欠款。2013515,被告人再次透支消费人民币35000元,某银行因其逾期未还于2013714开始催收,2013817被告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裁判】被告人使用信用卡于2013515透支消费后逾期未还,经银行2013714开始催收后未满3个月因前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如果把羁押的时间计算在3个月时间内,则客观上剥夺了被告人在此期间内履行还款的可能性,故不能就此认定其已构成恶意透支,因此,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A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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