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李海文律师
李海文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主办律师

关于广告合同效力的法 律 意 见

常年法律顾问2012-12-28|人阅读

关于贵公司与Japanese Travel

Agents Directory的广告合同效力的

致:哈尔滨市**大饭店有限公司

本律师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就贵公司与Japanese Travel Agents Directory的广告合同效力出具本意见。

一、案情概述

贵公司销售部负责人Betty Lang与Japanese Travel Agents Directory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Japanese Travel Agents Directory将贵公司的资料载入其宣传册,贵公司因此每月向Japanese Travel Agents Directory支付50美元报酬。合同中未约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依贵公司规定,销售部负责人无权签订向对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法律适用

若Japanese Travel Agents Directory在中国法院起诉贵公司,程序法适用中国法律,实体法则根据中国法律中的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来确定。《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及此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实体法适用日本法律的可能性较大(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若Japanese Travel Agents Directory在日本法院起诉贵公司,程序法适用日本法律,实体法则根据日本法律中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三、适用中国法律时此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49条规定:“法人的工作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规定称为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能够成为表见代理,首先要求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外表现象 ,这些表象有些是本人的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如本人的口头表示,授予的空白合同,也有些是代理人捏造的,如伪造的公章、身份;其次要求相对人为善意无过失 ,所谓善意无过失,是指相对人不知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不能归咎于他的疏忽或懈怠。

Betty Lang为贵公司销售部负责人,而非采购部负责人,此合同中重要内容并不在Betty Lang的主管范围之内;Japanese Travel Agents Directory不能证明其有理由相信 Betty Lang有代理权,亦不能证明其本身无疏忽或懈怠,所以Betty Lang签订此合同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在贵公司追认其效力前,贵公司不必为其后果承担责任。

四、适用日本法律时此合同的效力

日本民法典中亦有表见代理的规定,因本律师不熟悉日本法律无法出具具体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李海文

2006921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