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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的旅游意外保险谁来买?

损害赔偿2011-03-15|人阅读

游客的旅游意外保险谁来买?

  200810月,我朋友16人由某市旅行社的导游带领,乘游船游览。在游览过程中,张某被山边一棵断裂掉落的枯枝砸中头部并造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我朋友亲属欲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因未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而损失的保险利益30万元。请问:他们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耿飞律师解答: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有强制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办理人身保险合同的义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对此理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2326日对国家旅游局《关于建议明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旅游意外保险含义的函》,明确答复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含意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3、、《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上述规定,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除对保险标的且有保险利益外,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方可为其投保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综合所述,本案的旅行社应当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实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属商业险的性质,应由游客自愿选择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为此,可以认定旅行社没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你朋友亲属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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