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的旅游意外保险谁来买? 问:2008年10月,我朋友16人由某市旅行社的导游带领,乘游船游览。在游览过程中,张某被山边一棵断裂掉落的枯枝砸中头部并造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我朋友亲属欲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因未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而损失的保险利益30万元。请问:他们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 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耿飞律师解答: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有强制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办理人身保险合同的义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对此理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2年3月26日对国家旅游局《关于建议明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旅游意外保险”含义的函》,明确答复“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含意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3、、《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上述规定,说明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除对保险标的且有保险利益外,必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方可为其投保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综合所述,本案你所述的旅行社应当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保险,实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照上述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合同属商业险的性质,应由游客自愿选择购买旅游意外保险,为此,可以认定旅行社没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你朋友亲属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