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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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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赔偿何其少?

刑事辩护2010-01-15|人阅读

强奸赔偿何其少?

随着物质文化的发展,法律已不仅局限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已上升到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如2001310日生效的《高院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在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但在之前2000年的《高院刑事附带民事的规定》第1条第2款“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言以蔽之,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对精神赔偿可以支持,在刑事案件中,受害者没有精神赔偿。

如仅仅是侮辱、诽谤妇女的纯民事案件,受害者可以就精神损害得到赔偿。如构成侮辱、诽谤反而没有精神损害赔偿。同样反映在我代理的本案中,一个12岁的幼女被三人轮奸,对受害者将来的择偶、婚姻、夫妻生活、婚后生育等精神、心理方面必然造成巨大的创伤,我向多家司法鉴定中心请教,强奸是否存在伤残等级的问题?回答的结论都是一致:在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造成其它地方骨折,仅有强奸这一行为,无法构成伤残等级。所以本案的受害者仅能就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得到2039元的赔偿,却得不到一分钱的精神赔偿!再如在交通肇事中,驾驶人撞伤人负主要责任,受害者可以得到精神赔偿,但如压死人,驾驶人负主要责任,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则受害者反而得不到任何精神抚慰金的赔偿,理由是刑事案件。对此,早在2001年,云南省高院曾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赔偿问题,最高院在[2002]17号中的批复是不予受理、不予支持。

依照上述逻辑,发生侵权行为,如要少赔偿,只能扩大损害后果,或者说加大侵权力度,让其上升为刑事案件,就无需对精神抚慰金进行赔偿,这样仿佛是在刺激犯罪!

如此一个畸形的司法现状,持续到今年的71日,我个人认为必将彻底改变,以7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4条和22条相结合可以看出,侵权者承担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依然要承担民事的精神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得到精神赔偿、在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样可以得到精神损害的赔偿。

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先的高院规定、司法解释不能和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对侵权责任法的到来,我想说:这是一份迟来的爱,我们等您好久了。

作者: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师伟律师

2010114日星期三

附《侵权责任法》第4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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