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普通法律与宪法对称,是指规定某种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某一方面行为规则的规范性文件。宪法是根本大法、母法,普通法律的制定及实施必须与宪法为依据,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宪法与普通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的法律体系,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阶级本质相同。二者都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指导思想相同。二者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
第三,任务和目标相同。都是为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保卫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方面的问题。
第二,宪法的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因为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所以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因为:(1)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2)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消或宣布无效。
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制定以及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普通法律一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而宪法的制定则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经过全国各族人民讨论,然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可以提出普通法律修正案;而宪法的修改,则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才可以提出议案。(3)普通法律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可以通过。(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有权修改普通法律,而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其常务委员会无权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