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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昌发律师
周昌发律师
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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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其他2014-01-08|人阅读

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行政处罚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以下行为,在采取相关的措施后,还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2)行政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相关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3)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时,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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