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潘福昌律师
潘福昌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醉酒入罪的再思考

其他2011-05-24|人阅读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了,国人是高度赞同的,但在实施了不到一个月的时候,先是公安部出来讲话,再有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作出说明,今天又看到最高检作出表态,网站上关于醉驾入刑的理解、困惑等也五花八门,你方唱罢我登场,很是热闹。

人们的眼球被专家、职能单位闹得眼花缭乱。

我们还是看看具体条款吧,刑法修正案(八)的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规定非常清楚,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此行为就构成犯罪是立法本意,没有回旋的余地。专司国家法律执行和解释的权力部门或者说是权威部门不是不懂,我臆测是有难言之隐更确切些。

至于程序方面、证据固定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32年了,可以说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比较完备的体系,不可能会因为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再生疑惑。哪里需要再在网上发表言论呢?再说醉酒状态虽然不是长期持续,至少是阶段性持续,在例行检查中如果通过哈气确定是醉酒状态,应该再通过血液检验固定证据,至于检验机构,可以是具有等级的医院或者具体的检验机构等。

再说根据第二款规定,是重罪吸收轻罪的规定,也非常明确,没有必要讨论。

至于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更是托词。醉驾入罪对于震慑醉酒驾驶的社会作用是非常明显的,笔者在醉驾入罪公布之前酒后驾驶是经常的,有些时候是自己想喝,有些时候是被逼无奈而不得不喝,在修正案(八)出台后,自觉也好,推脱也好,被逼喝酒至少没有了,因为谁也不想和刑法过不去。如果想喝,办法很简单:酒后不开车就解决了。

醉酒入罪的规定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比起司法资源来说要好的多。再说,中国出了那么多刑事冤假错案,又有哪一个不是在浪费资源呢?

我认为,现在的醉酒驾驶者更多的是有钱的人,至少不是衣食无着的人,对于醉酒入罪的讨论或者杂音还是“刑不上大夫”的思想在作祟,意图非常明显:保护“XX”人或者不想“得罪”XX人而已。为社会计、百姓计,我认为关于醉酒入罪没有必要再徘徊,再犹豫,更没有必要作实际的倒退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