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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与异议登记的区别

继承2009-12-30|人阅读

财产保全与异议登记的区别

前不久代理了一个财产纠纷的案子,争议标的物为多处房产,我的当事人主张这多处房产为原被告双方共有,于是向法院提出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但是房产证上却全部记载的是对方当事人一个人的名字。为了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我方不得不采取措施保全这些房产。但是财产保全高昂的保全费用和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让我的当事人望而却步。于是我就建议他选择了异议登记。异议登记也可以起到限制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的作用,而且费用比财产保全要少的多。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看,财产保全与异议登记都是对登记权利的限制,属于限制登记的范畴,它们的功能有相同之处。但是,财产保全并不能替代异议登记制度。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别。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财产保全和异议登记的区别,如果以后还有类似的问题出现希望大家能从中选择一种更有利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第一,二者的设定条件不同。财产保全建立在案件纠纷的基础上,而异议登记并不必然形成纠纷。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讼财产保全都有较为严格的条件要求。比如要缴纳可观的保全费用、诉前财产保全绝大多数情况下还要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相对来说,异议登记的程序则较为简单,只需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而且费用也比较低。

第二,二者所采用的措施不同。财产保全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规定的方法。而异议登记操作时只需要由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注明异议登记,不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

第三,二者的效力不同。不动产被查封或冻结时,登记名义人一般无法继续使用并处分被保全物。而异议登记只是妨碍了原权利人的处分,并没有对原权利人的使用和处分权利做出实质性的限制。它只是让买受人不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所以,较之于财产保全而言,异议登记对于不动产所做的限制要小得多。

第四,二者的期限不同。不动产财产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而异议登记制度,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第五,二者导致的结果不同。异议登记是更正登记的前置程序,如果证据充分,异议登记的结果是进行更正登记。但是诉讼保全并不涉及登记问题,如果要办理变更,必须依据相关登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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