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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习不改的盗墓人

犯罪类型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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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董盗窃电缆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到外地打工。老董生活奢靡,微薄的工资难以为继。突然之间,老董想起了狱友传授的发财之道,盗墓。

老董购买了探测仪、头灯、电钻等作案工具,伙同7名犯罪分子伺机作案。最初,老董等人将目标盯上了老家的元代古墓,开挖了两天,始终没有找到墓室,只好作罢。

过了一段时间,心有不甘的老董,将目光盯准了另一座汉代古墓。开挖了三天,眼看就要成功时,不巧被村民老吴发现,老董等人丢下作案工具四处逃串,老董立即报警。

警方通过行车轨迹、视频追踪等手段,最终将老董等人一举抓获。一错再错,等待老董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说到这里,倪律师就本案谈几点看法,供大家讨论:

1.《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2.盗掘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依照我国《刑法》第328条的规定,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3.同村村民老吴发现有人盗掘古墓葬,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有效保护了汉代文物,符合我国《文物保护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4.老董不思悔改,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较深,依照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作者:倪明学

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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