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增加一次犯罪,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但法定刑在三年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一年;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根据犯罪次数增加的刑罚量一般不超过二年。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每增加1 万5 千元至2 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犯罪数额超过量刑起点数额的,每增加3万至4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一辆机动车,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