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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华律师
胡建华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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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其他2015-01-23|人阅读

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与外部法律风险相对而言的,像债权债务纠纷、合同风险等就是外部风险,内部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内部发生的因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行为不合法导致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司的内部法律防范机制好,外部纠纷也就容易相应减少甚至能够完全避免。

企业内部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公司内部纠纷——最持久的危机;经营行为违规——最易发的风险;刑事责任风险——最危险的陷阱。

公司发生内部纠纷往往是因为公司的内部设置不规范引起的,体现为股东、董事、高管人员的行为与《公司法》相冲突。这种纠纷用一个形象的说法就是“后院起火”,自家后院起火有时比外贼来访更具有杀伤力。这种纠纷不像外部纠纷那样,它不是一次性的,如果有了矛盾,它会用各种方式经常性的爆发出来,因而被我称为最持久的危机。

避免公司出现内部纠纷,应当着重注意下面几个方面:

1、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应当一致。

实践中,有很多公司在成立时为了迎合《公司法》对投资主体、资本等的特殊要求,规避法律要求设立公司,导致真正股东和名义股东不一致,主要有:

影子公司。真实的投资者由于特殊的原因,不方便或不能作为股东直接投资,就寻找别人替代作为名义上的股东。比如法律禁止公务员经商,港澳台居民、外国人不能在内地直接注册公司,需要经过审批,为方便起见就以内地人的名义注册公司并。还有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是股东就安排他人当名义股东等等。这类公司其为“影子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有君子协定,名义股东需要听从实际股东指挥,受实际股东操纵,就像实际股东的影子。如果他们配合默契,就会相安无事甚至公司还能运作自如。但一旦二者的关系或感情出现变化,名义股东厌倦了这种控制,违背了“君子协定”,问题就会出现,公司有可能会认为无效。

娃娃公司。即隐瞒股东的真实身份和年龄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注册公司,这种公司从成立之始就存在重大瑕疵。比如2007年底闹得沸沸扬扬的“北京银行千名娃娃股东事件”。职工公司。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人数限制,必须在50人以下,有些公司让职工掏钱买股或者推行职工持股,这样总数就超过了50个,为了能够成功设立,就把很多个职工的股权集中交给一个人来管理,注册在一个人名下。公司成立以后,这个托管人与广大职工之间很容易产生纠纷。

借贷公司。投资者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约定投资者每年保底红利或利息,这样的协议会被认定为无效。

2、公司产权应当清晰。

提起企业的产权纷争,大家最为熟悉的莫过于仰融案。仰融对汽车帝国华晨系功不可没,没有仰融就没有华晨系,但因为产权不清,华晨系的一部分股权是仰融私有还是辽宁省政府所有,谁说不清楚,仰融为此被迫出逃美国,并在美国百幕大法院状告辽宁省政府,此案最后以仰氏的全面败诉告终。

其实,除了仰融式的国有与民营产权不清以外,实践中,还大量存在着形形式式、各种不同的产权纠纷。比如,红帽子企业是我国民营企业中的普遍现象。由于民营企业诞生时的特殊历史背景,为了避免政治上的风险和获得一些优惠,一些私营企业便主动戴上“红帽子”,挂靠在一家集体组织之下,伪装成了集体企业,但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由于种种原因,产权隐患便凸现出来,一些被挂靠单位把这些企业当成自己的了,产权纷争便不可避免了。它曾经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现在,政治问题已经没有了,剩下的就是法律风险了。

还有的民营企业是属于家族式企业,弟兄姐妹一起上,刚开始亲情重于法律,大家一心扑在创业上,都没有注意产权问题。一旦成功,问题就出来了。在创业之初,每个人投资不同,在企业中的贡献也不同,到底按什么进行分配,难免有冲突,产权问题就出现了。

产权纠纷案件有一个共同点:企业在起步阶段问题不大,纠纷不会出现,但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规模越大企业效益越好,冲突就会越明显越激烈,解决不好企业就会被搞垮。产权问题纠缠不清的企业解决得越早越好,所以重新界定产权要赶早!

3、确保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绝大多数企业都采取公司的形式。公司制的好处之一是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承担的投资损失最多就是他的本钱,即出资额,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承担损失最多是公司的全部资产,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股东和公司都不需要对公司还不起的钱承担责任,公司通过破产程序关门就行,损失由债权人来承担,股东再设立一家公司就完全可以东山再起。由此可见,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对公司和股东是非常有利的。但是,想要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保证公司的独立性,否则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让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这样,你的企业就不叫公司,成了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拿全部家庭财产或者个人财产来承担债务,这样就容易把整个家庭脱下水。常见的会导致公司财产不独立的情形有:

A、股东与公司不分家。

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B、董事、高管人员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公司法所讲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不包括股东。在中小企业,股东担任经营管理人员现象十分普遍,很多出资人认为公司是自己投资设立的,自己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可以任意处置公司财产,这种思想是极其错误的,由其引起的行为是违法的,具体表现为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这些都是侵犯公司法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轻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者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人因此招来牢狱之灾。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就在于违法数额的大小,比如职务侵占,五千至一万就认为是数额较大,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重视公司章程的作用,避免形式主义。

公司章程是公司法授权公司股东自由约定公司内部关系的法律文件。章程被称为“公司自己的宪法,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但是,公司章程的作用并没有得到重视,体现为本来应该千人千面的公司章程变成了千人一面,每个公司有自己不同的情况,章程的内容也自然各不相同。新公司法也允许公司自由约定章程的具体内容。但是,很多人都误把章程当成应付工商注册的形式文件,从网上下载一个模版,填上股东名字就交上去了,至于里面什么内容一概不知。各个出资人按照他们自己口袋里的入股协议、出资协议或者合作协议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如果这个协议的内容与章程的内容或者法律的内容发生不一致,纠纷就会出现。 章程?协议?还是法律?法律>章程>协议 这就告诉我们,章程与法律发生冲突,冲突的部分无效。如果协议内容违反了章程和法律,协议也会无效。这样一来,你重视的这份协议就成了一纸空文。法院会按照你从来没有重视的章程来处理你们之间的关系。

公司章程允许股东自主约定的事项有: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还是总经理担任; 股东出资比例可以与表决权行使比例不同; 利润分红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同; 税后利润分多少公司留多少; 股权转让是否有特别要求; 股东资格是否允许继承; ………… 5、大小股东和平共处。 引起股东纠纷的原因有:出资纠纷;公司控制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受到侵犯。出资纠纷一般出现在公司的成立阶段,后三个则是在公司的运营阶段。 公司在刚开始成立时,大小股东之间一般是彼此信任的,公司成立后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难免会发生矛盾。有的股东为了取得公司控制权,常常有闹剧发生,比如抢公章、两方股东各自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双方唱对台戏,不通过合法程序就进行增资扩股稀释另一方股权等等。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大股东、小股东只是出资额之分,股权比例之分。股东不管出了多少钱,如果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一般来讲应当至少具有这几个权利:(1)知情权,表现为有权知悉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2)决策参与权,表现为可以参加股东会。(3)选择董事、经理等经营者。(4)分红权,表现为公司如果获得收益的话,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提起红利。(5转股权和退股权,表现为股东不想干的时候可以进行转让,或者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回购。

由于大股东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决策力量自然与小股东不可同日而语等。但是如果大股东不能意识到小股东的上述权利,不能做到与小股东和平共处,纠纷就会出现。比如,我最近刚刚开始受理了一个股东纠纷的案例,这家公司主要从事天然气销售,第一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之间起了矛盾,公司被大股东把持,二股东派了一个经理到这个天然气公司,也被大股东晾在一边,公司从04年开始成立至今从来没分过红,从来不向小股东提供任何财务信息,从来不开股东会,第二大股东逼急了只好找律师帮他打官司。

新《公司法》赋予股东广泛的诉讼权利,使公司诉讼进入了多元化时代。这种多元化表现为股东可以下列原因起诉:(1)股东对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依法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之诉;(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会计账簿”之诉;(3)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的退股权保护之诉;(4)因董事会或监事会怠于行使职权而产生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5)针对董事和公司高管侵犯公司权益的股东直接诉讼制度;(6)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享有解散公司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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