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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贵律师
张克贵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成功的无罪辩护案

刑事辩护2011-06-12|人阅读

被害人娄某某生前与赵某某是朋友关系,在其被杀害前1天,赵某某曾给娄某某发短信说找其有事让他回电话,公安机关仅凭赵某某与被害人生前有密切联系就主观臆断地认为赵某某是真凶,遂逮捕了赵某某。而且在公安局预审阶段,办案人对赵某某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取得了赵某某承认杀人的口供,并赶到广州销毁了一份重要的证明赵某某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

赵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其家属听说我是大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不远千里委托我做为其辩护人,因此案在本地有恶劣影响,在赵某某被抓获的时候,多家媒体还进行了报道,这给律师的办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望着委托人家属满含热泪的双眼和充满期盼的眼神,张克贵律师深感自己责任重大。面对困难张克贵律师并没有丝毫退缩,出于“伸张正义,维护公道”的职业责任感以及多年来的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张克贵律师注意到此案赵某某不在现场证据的重要性,紧接着张克贵律师的刑辩团队开始了大量而周密的调取证据工作。其团队先后数次北上哈尔滨,南下广州收集证据,走访了20名证人,收集了大量证言,取得的了赵某某不具备杀人时间、不在杀人现场的第一手材料。

根据刑辩团队分别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汇总后,张克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掷地有声、非常有分量的申诉书。首先我们拿出了证明赵某某不具有做案时间、当时其正在广州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一切证据都应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指控赵某某故意杀人不能成立。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申诉书最后我指出:刑讯逼供作为封建司法制度的沉渣严重侵犯了人权,使法院无法做到公正审判并且严重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高度为人民负责的责任心查清事实,秉公处理。很快,该区检察院予以高度重视,调查并核实了我们提供的证据,证实我的辩护意见是正确的。最后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无罪释放结案,如果赵某某的罪名成立其很可能要面对死刑的处罚,此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证明代理案件成功并不是偶然的方法是永远成功下去。这是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每一名律师的坚持!

此次辩护的成功再次彰显了我所刑事辩护实力,也得到了更多当事人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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