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侯卿律师
侯卿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改革研究

其他2013-01-30|人阅读

2500年前,苏州建城。与此同时,源于古罗马帝国的西方律师制度开始形成。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律师业的发展一直遵循传统,即沿袭单独执业和合伙执业的模式。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苏州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昆山成立,比《律师法》的颁布早了整整一年。

目前,苏州市共有律师事务所190家,其中大多为合伙制,占

90%以上的比例。其余为个人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或缺。

随着苏州建设现代化大城战略构想的实施,在市场资源配置这只“无形的手”的指引下,大批有思想、有抱负的律师怀揣梦想,肩负使命从祖国各地奔赴这片热土。

日前,为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苏州市召开全市律师工作会议。会议要求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律师服务业。会议同时印发了《苏州市律师行业选拔和培养高层次律师人才三年行动计划》、《苏州市律师行业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资助办法(试行)》,努力提升律师队伍整体素质。

提升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是做大做强律师服务业的组织队伍保障;做大做强是律师事务所建设走向规模化、专业化的客观要求,做优则是必然结果;而实现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的有效手段和现实途径,就是突破传统模式,创新律师业经营机制。

创新,是苏州精神的核心内涵。创新首先是思想观念的更新,价值理念的提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律师被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服务是准行政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律师法》,把律师事务所定位为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法律服务,但不是营利机构。事实上,同其他第三产业一样,律师业就是国民经济中的普通行业,在统计学上归属租赁服务业大类,商务服务业中类。传统中国文化中的价值取向大都言义而不言利,现代价值理念应当予以扬弃。确立律师业为市场主体具有营运性质和营利功能,并不能减损律师业的高尚元素。事实上,任何合法社会行业,都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重功能。律师业一直以正义的化身自居,律师以实现社会正义为使命,以为公众服务为其神圣职责。强调律师所具有的内在专业品质,以此来捍卫自己高尚的地位,完全没有必要以不要营利作为虚伪的掩饰。恰恰相反,大牌律师就是以高昂的收费体现自身劳动价值,并且赢得客户以此获得更大的尊崇。值得赞赏的是,苏州官方文献应该是首次把律师服务业定位为现代服务业,提出做大做强做优律师服务业。把律师作为服务业踏踏实实地放下来,而不是老端着架子,也许这是律师体制创新首先要达成的共识。

创新律师体制是手段。体制本身无所谓好与坏,任何体制的设置都是人类文明的成果,智慧的结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历经千年不衰,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实际功能。合伙制的核心魅力在于人合形式而达成的人和,这是人的因素中最可宝贵之处。正因为人和的难得,中国人把人和作为成功因素中的首要因素。但恰恰因为人的因素是充满变数的不稳定因素,极易因为个人的变故而给体制带来毁灭性的颠覆,或者仅仅成为空壳而不能发挥体制的正能量而归于名存实亡。总观苏州律师业现状所暴露的尖锐问题,诸如创始合伙人独断专行,名为合伙制,实为家长制;管理缺失,名为一所同事,实为各自为战的法律“个体户”,一有“散户”之说;名为合伙人,实为对手,貌合神离等等,不一而足。这种情形几成律师业带有普遍性的弊端。因此,要做大做强苏州律师业,创新律师运营体制势在必行。

做大做强律师服务业是目的。做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把律师事务所规模做大,即规模化的问题;二是指把律师业务做大,把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做大。苏州律师业规模在五十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屈指可数,百人以上大所绝无仅有。全市两万多家企业,法律服务覆盖面不足10%。业务创收虽领先全省,但比其他发达地区差距较大。这种情形相比较苏州经济大鳌形象,大城发展战略凸显滞后。如何做大做强苏州律师业,成为摆在省、市和司法行政机关领导面前的纳入议事日程的重大课题,也引起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广泛关注。

苏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及俟后召开的全市律师工作会议,提出做大做强做优律师服务业,制定了《苏州市选拔和培养高层次律师人才三年行动计划》(简称“3212”工程)。由政府买单扶持律师服务业,既充分发挥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效能,又为律师服务业发展及其运营体制改革创新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是做大做强律师服务业的组织保障。整体素质和高端人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于高端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不能脱离对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否则,所谓的高端人才只是瘸腿将军而已。而律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无疑会造就真正的高端人才。

如何整合现有律师人才资源,并有效地培育、吸引高端律师人才,成为苏州律师业主管当局摆在议事日程的大事。全市律师工作会议提出从体制上创新,是突破瓶颈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随着苏州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吸收各类专业人才的同时也吸收了律师人才。大量外地律师来苏后,由于人脉资源的限制,在体制和政策上得不到支持,发展不理想,有的打道回府,有的艰难维持,逐渐被边缘化。既没有上升空间,又舍不得离开,形成了鸡肋情结,做了律师散户。笔者作为资深律师,结合来苏二次创业的七年经历,对苏州普通律师,特别是新来苏州谋求发展的外来律师的生存状况感同身受。同全国情况大致相同,苏州律师的生存状态目前也是两极分化,做得好的律师年收入可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而做得差的律师可能仅仅维持温饱。二八定律在律师行业也是铁律。在社会公众眼里,律师代表自由、富足、正义和力量。其实不然,除少数占有垄断资源和强势社会关系的律师外,对于大多数律师而言,律师无非就是混口饭吃的谋生职业。甚至其生存状态相对普通行业更觉尴尬。在现有律师运营模式下,律师大都独立自我营销,以个体品牌服务社会。而效果大都事倍功半。毕竟一个优秀律师未必是优秀的营销专家和社交能手。因此,创新律师服务业的公司制运营机制,才能搭建律师机构扩大运营规模,规范有序竞争,律师营销与法律服务分离,品牌与文化建设并行,政府与律协介入有力,扶持买单有效地律师服务业平台,使得普通律师摆脱无归属感和被边缘化的困境,增强执业的使命感和职业的自豪感,真正从整体上提升律师队伍素质,从而为培养和造就高端律师人才奠定坚实的基础。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地中国律师体制,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完善律师体制的必然要求。因此,从理论和实践中探索适合中国特色以及符合苏州市情的律师体制,是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的务实之举,也是落实苏州市律师工作会议精神的有益探索。笔者提出以下构想,以为引玉。

一、健全完善律师体制及运营机制的立法。

著名法学家黄学贤先生“立法先行”的思想在学界颇有影响。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立法,是法治的前提。科学立法、有法可依所要求的逻辑起点就是“立法先行”。苏州作为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根据自身社会经济发展和律师服务业现状及其互动要求,将国家上位的《律师法》健全、完善、细化,以便发挥其最佳立法效应。当实践中发现上位法有欠缺时,更要发挥地方立法的优势,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出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做到“立法先行”,以便为律师服务业发展提供切实的法治保障,并且据此推动行政机关开拓创新的工作目标。

基于此,建议将《苏州市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试行)》纳入2013年苏州市人大立法规划。

二、进行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体制改革试点。

公司制是人类文明和智慧的成果,有着数百年运作实践,其优越性勿庸质疑,只需复制。成功与否不是规则设定问题,而是规则贯彻执行的问题。依据现代企业制度,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司制运作试点,在理论上已经形成共识,在实践中亦不乏其例。但上升到立法层面以及政府支持介入者尚属为天下先。转型期的苏州,有条件、有能力创新律师服务业的新机制,并且积累经验为推动全国的律师服务业发展做出贡献。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试行的要点是,不改变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现有模式,鼓励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和完善,试行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体现人合优势,个人所体现高端专业优势,公司制体现资合优势,在规模化、品牌化建设上占有优势,在法律服务上以团队引领专业服务占有先机,在营销上实行专业团队经纪从而扬长避短,在行政和行业指引中有效对接服务对象,从而实现现代法律服务业的整体提升。

按照对工作流程过程化管理的理念,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运作过程可以描述为:具有知名品牌形象的公司制律师机构在投资主体董事会领导下,聚集社会优秀律师员工和非律师员工,在职业经理人的具体执行运作下,根据社会优质、高效法律服务的要求,在行政和行业部门的宏观工作目标指引下,主动搜索案源、团队营销法律服务(原料环节);根据不同的案源,由律师专业委员会会诊(重大/疑难案件经专家团论证)后制定方案,指派律师、律师助理二人负责业务办理,有效推行办案方案,完成法律服务产品(生产环节);以取得社会的最大化认同,并籍以为可以完全信赖的法律服务机构。立足本土、影响宁沪杭、辐射全国。形成可持续发展、有政治敏感和责任、注重文化内涵、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人才培养和行业竞争良性循环的品牌律师机构(售后效果)。

  建立以合伙制为主体,个人制和公司制为补充的律师事务所多元运作体制,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律师体制的创新模式,也是实现苏州市律师服务业做大做强做优的制度保障。随着苏州市建设现代化大城和经济转型的需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苏州律师业这艘苏州经济的护卫舰乘着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的东风,在苏州市委、市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的指引下,承载着广大律师的光荣和梦想,担负着苏州人民的期望和重托,必将开启划时代的伟大航程。

  2012年,苏州建大城。与此同时,创新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运营机制开始尝试。三年后,可以预见,苏州律师业将随着苏州经济转型发展并适应这种发展而开创崭新局面。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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