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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继承2021-03-08|人阅读

《民法典》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新增法条】第1125条第2款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解读】

继承制度是关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自然人之间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属于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法律关系与家庭密切相关。考虑到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继承制度强烈的家庭伦理观念、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等因素,《民法典》在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同时,又将这种情形分为两类,一类是是绝对丧失,一类是相对丧失。

1.绝对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继承人有以上任一行为的,绝对丧失继承权,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2.相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般来说丧失继承权。

但是如果该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第(1)(2)种行为极其恶劣,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往往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相比,第(3)(4)(5)种行为没有那么恶劣,一般来说不涉及犯罪,故法律对其做了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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