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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新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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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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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引发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离婚2011-06-21|人阅读

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引发的问题及处理办法一.总结(一)、总结情况种类:1、假冒他人登记结婚;2、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3、利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包括伪造身份证、户口簿登记;

(二)、解决途径:1、婚姻登记机关给予撤销;2、按照行政诉讼处理;3、按民事案件处理;

(三)、处理的结果:1、无效的婚姻关系;2、有效的婚姻关系(按离婚、事实婚姻或同居名义);3、可撤销的婚姻关系;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确定标准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们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二)、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请求权的行使期限

1、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婚姻法》没有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如果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必须在法定事由消灭之前提出。此外,《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所规定的请求权人行使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一年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之情形。 2、《婚姻法》对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行使期限规定为一年。该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条所规定的受胁迫方行使请求撤销婚姻效力请求权的一年期限应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三)、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的程序

1、我国宣告撤销婚姻有以下两种程序

一种是行政程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总是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有权依法作出撤销婚姻的决定。

另一种是诉讼程序。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2、我国宣告婚姻无效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以无效婚姻的宣告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为基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属于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应适用特别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不适用调解;只要审理查明属于无效婚姻的,一律不准撤诉,也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如果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可将处理民事权益争议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予以处理:对宣告婚姻无效应适用特殊程序,一审终审,先行裁决;对民事权益争议应适用普通程序,实行二审终审,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判决;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三.解决的途径

(一)既可以按照行政诉讼处理,也可以按照民事诉讼处理(主要看诉讼请求):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民政部不能受理胁迫结婚之外的任何婚姻纠纷。因“婚姻登记瑕疵”引起的纠纷,只能由人民法院统一处理。那该采取哪种诉讼途径呢?目前,因重婚、近亲、疾病、未达到婚龄等婚姻登记引起的无效婚姻,都是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处理的。而因代理、假冒身份、手续不完备等婚姻登记瑕疵纠纷,同样是婚姻机关登记的,同样是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却成为了行政案件。实际上,两者性质相同,即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都是典型的民事案件。对此,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且无法处理这类纠纷。当身份不明的当事人被认为是一个“虚拟人”时,其观点其实是不该被认可的,因为婚姻登记中身份不明的人,是一个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人,不是“虚拟人”。只是这个人的部分身份资料尚不清楚而已。如果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也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民事诉讼不能确认当事人身份,而在行政诉讼中怎么就可以确定呢?如果民事诉讼不能确定是双方的婚姻关系,行政诉讼又怎么能确认是撤销双方的婚姻登记呢?实际上,不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抑或有婚姻登记机关直接处理,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都只能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作为诉讼当事人。 因而,既然可以按照行政诉讼处理,也就可以按照民事诉讼处理。(二)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 一直以来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都采用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因为真正需要审查的范围太广了,不可能都面面俱到,耗时耗力是不切实际的。因此也就出现了一系列不真实婚姻的登记。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判决后果

(一)无效婚姻的后果1、依法被宣告无效时,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二)婚姻撤销的后果( 撤销婚姻的受理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1、依法被撤销时,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4、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五、否认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的婚姻的弊端:

1、对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如果一律否认其婚姻成立,弊端很多。比如,一个合法婚姻的当事人登记结婚后,又以虚假身份与他人登记结婚。如果认为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其婚姻不能成立,那么,后一个婚姻就不能成立。婚姻不成立当然不构成重婚。这岂不是要放纵婚姻违法犯罪?2、如果妹妹以姐姐的身份登记结婚,姐姐后来又以自己的身份登记结婚,其姐姐岂不是又构成了重婚?并且要撤销后婚?因而,婚姻关系应当以婚姻的实际当事人为婚姻当事人。 3、姓名只是一个人的身份代号,并不能仅仅凭姓名来评断婚姻的效力。例如:婚后改名,或者婚姻登记机关姓名登记错误,难道就该否认婚姻的效力了吗?利用虚假身份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严重影响和侵害了被冒用身份人的权利,但我认为这是两件事,并不能因此影响婚姻关系的现实。单单相对于婚姻而言,当双方当事人自愿完成婚姻登记程序,构成共同生活的事实时,其婚姻的效力是无异于正常的婚姻关系,只要不违反禁止的结婚情形,当然被胁迫或被欺骗严重影响除外,还是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的。

我的观点总结:

结婚行为属于民事行为,民事行为的效力之有无,一般应按照民事法律进行评价,结婚行为同样受民法通则的调整。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无效。民事审判不同于刑事审判,可以类推适用法律,法官不能以法律规定缺失为由拒绝作出判决。因此,有人认为法院应判决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但我对此偏向于以下的观点:我认为: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 1、 因为结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自愿一致、真实的,(当然除因胁迫结婚的和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况)只是一方登记时身份不真实,但这并不影响其已存在的婚姻事实,双方已经一起共同生活,并得到社会认可,与真是登记结婚的夫妻是无异的!处理婚姻案件,应当遵循 “事实在先原则”,注重婚姻事实,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简而言之,只要不存在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完成了结婚登记的全部程序,一般就不影响婚姻的成立和效力。 2、 根据责任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均未明确规定使用假身份情况进行结婚登记属无效的情况下,各个地方法院针对的案例所做的决定不一,法官裁决范围大,但一般对该情况的婚姻关系不宜直接认定无效,对于具备了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与程序要件的婚姻关系应认定为有效,但责令当事人进行变更登记。鉴于本案当事人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已形式上具备结婚的要件,因此一般法院认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有效。

利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处理办法:

NO.1:假冒他人登记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规定:对于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依法予以撤销。及双方婚姻效力在法律上不存在,离婚需要重新登记。

NO.2: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

《婚姻法》第八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虽然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只要他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他们之间就不能成立婚姻关系。他们之间并不成立法律婚姻关系。至于双方是否成立事实婚姻关系,则取决于是否具备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如果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NO.3:利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包括伪造身份证、户口簿登记:

1、对使用伪造身份证、户口簿进行结婚登记,是直接责令当事人提供真实身份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者直接认定该登记无效,

2、对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如果对婚姻成立没有争议,且不存在无效婚姻情形者,应当按离婚处理。对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涉及到双方对婚姻是否成立发生纠纷的,应当运用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解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婚姻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可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如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判决离婚。

4、属于有效的婚姻关系,从形式上看,它与那些用假姓名结婚又没有两样,即结婚证上的姓名都不是自己的真实姓名。如果简单地以婚姻登记姓名确认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与无效,该婚姻也可以被确认不成立或无效。不能完全按照婚姻登记姓名的真伪来确定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与无效。否则,婚姻登记姓名错误,都会被认定婚姻不成立或无效。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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