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7日,王建与依米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依米提将自己的三间门面房租给王建用于汽车修理,租赁期限为2012年9月至2017年9月,租金每间每年6000元,每年9月17日前付清,若拖欠,依米提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子,如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3000元违约金。
2014年9月10日,王建交房租时,依米提提出三间房一年的房租由1.8万元涨到2.5万元,王建不同意,双方不欢而散。当晚,依米提带着家人到王建店内打砸,要求王建搬离。同年9月18日,因王建未按依米提的要求支付房租,依米提关停了王建门面房的电源,导致王建的店停业一周,王建随后将依米提诉至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依米提继续履行与王建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向王建支付违约金3000元。
该案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系缔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切实履行。本案并非王建拒绝向依米提交纳租金,而是依米提违反合同约定单方提高租金数额,在王建不同意的情况下依米提采取拒收租金、打砸店面、关停电源等方式阻止王建营业,违反了其作为出租人应尽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