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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坚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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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严某某运输毒品一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3-04-26|人阅读
严某某运输毒品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严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在征得委托人及被告人严某某的同意后,依法出席法庭参与诉讼。辩护人出庭前依法查阅了本案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以及公诉人的举证及公诉词。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着重就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从本案目前的证据来看,尚不能排除特情介入的可能性,不能排除辩护人对本案存在“犯意引诱”的合理怀疑。基于“疑罪从无”或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辩护人恳请法庭能依法认定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并且是“双套引诱”)的情节,进而在对被告人严某某处刑时予以“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尚有以下几个事实没有查清,或者说尚有疑问:

疑问一,公安为什么没有查清严某某毒品的来源。

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首先,这个问题完全有可能会关涉本案此罪(重罪)与彼罪(轻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问题;其次,只有查清这个问题,才能排除或确定上流毒品犯罪;再次,查清这个问题,有利于查清严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如有无与毒资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等)。

试想严某某是如何接触到如此大数额的毒品的呢?毒品是违禁品,故而一般人(非执法人员,亦非有涉毒违法犯罪劣迹之人,例如本案被告人严某某)是很难接触到毒品的,更不要说是像本案这样特别大数额的毒品。面对如此大的疑问,公安居然没有调查清楚!严的一贯供述是:毒品是其上家“阿Y”交给他的,并要求他带至杭州萧山交予下家何P

公安对严如此大数额毒品来源的问题如此出奇的不关心!——只有严供述,没有相应调查,更没有深挖上下流犯罪。为什么?恐怕不是其不了解查清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而是另有隐情吧?

由此再引出下一个疑问。

疑问二,公安为什么没有及时对严某某上下家展开侦查。

严一归案,即彻底交代了一切:毒品是其上家“阿Y”交给他的,并要求他带至杭州萧山交予下家何P。特别交代了其上下家的情况,包括称呼、联系电话、体貌特征等,并明确表示愿意配合公安协助抓获上下家,以戴罪立功,减轻自己的罪责。但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公安对严的上下家同样表现的出奇的不关心!——公安没有在宝贵的第一时间对严的上家“阿Y”和下家何P展开任何调查(甚至连“查无此人”的情况说明都没有——后在辩护人的一再要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才于案发后六个半月展开调查,但“未能查清”)。公安为何如此违背常理行事?

也许公安会认为严的供述并不可信,故而没有对所谓的上下家展开调查。但这样的说辞在本案中是不值得推敲的。因为:

首先,毒品是违禁品,故而一般人是很难接触到毒品的,更不要说是接触到像本案这样特别大数额的毒品。

辩护人认为,严某某在本案之前没有涉毒史,甚至对毒品也是知之甚少;当然其也不是有关禁毒的执法人员。同时,严在四川老家靠开“黑摩的”为生,经济上并不富裕(尚欠摩托车店老板购车款若干)。故严很难接触大数额毒品,严供述毒品是他人(指“阿Y”)交予严的说法是可信的,至少是符合情理的。同时,辩护人认为,严供述称其上家要求其将毒品运至杭州萧山交予下家(指何P)也是可信的,或者至少是符合情理的。因为严从未来过杭州萧山,在杭州萧山亦没有熟人,其来杭州萧山纯粹是为了将毒品交予他人,完成其“任务”。如此简单即可推论出,本案中存在严的上下家是完全有可能的。

其次,退一步讲,就算公安认为严有关上下家的供述是不可信的,那么本案严涉毒(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683,对公安来讲是大案要案了。如果存在上下家,那么上下家涉嫌的也是如此之大案。对上下流毒品犯罪的打击同样是公安的职责。公安本着对案子负责的态度,在对待严案上下流犯罪时,也不应该是如此的漠不关心和不作为。

所以说,公安没有及时对严的上下家展开侦查,是令人深思的!

顺便说明:辩护人在吴江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及时口头和书面形式向吴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调查严上下家情况,但未果。后辩护人再次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调查申请,后者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才于2011917补了一份《情况说明》,称未能查清“阿Y”及何P的情况。此时距离案发已有半年多(六个半月)。六个半月的时间,足以让公安的“未能查清”说,变得“合情合理”,但同时也让辩护人对本案存在双套引诱的怀疑,变得合情合理了。

疑问三,公安对案发的描述笼统,令人费解。公安的《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对严案案发的描述为“对途经的某某大客车进行检查时……”和“例行检查时……”,这样的描述较为笼统,但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本案的案发排除群众举报的情形。那么,辩护人就很想知道,公安所谓的“检查”和“例行检查”是这么样的检查呢?检查的对象车辆是怎么选的?检查的内容又包括哪些?检查的频率又是怎样的?

每天通过案发卡口的车辆不计其数,川C14***号车偏偏在那一天被“例行检查”了,并发生了一个运输甲基苯丙胺达1683的大案,这不能不说是巧合,不可思议的巧合!

发生这样的“巧合”,同样令人深思!

疑问四,不可思议的“上家”。

公安没有积极主动地去查上家,但通过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及刚才辩护人的分析,我们可知严的上家是存在的,否则,像他这样一个经济上不富裕(排除购毒的可能),又无涉毒史,甚至对毒品都不是很了解的人,是很难接触大数额的毒品的。认同这一点后,至于这个上家是否叫“阿Y”已变得不重要了。

我们分析本案这个上家的一些行为,不难发现这个上家的行为十分的“可疑”,甚至是不可思议的:这个能拿得出冰毒(甲基苯丙胺)1683的人,想必是对毒品十分了解的,至少对1683甲基苯丙胺的“市场价”是十分清楚的。但就是这样一个人,他居然放心地将如此“价值”的、如此数额的甲基苯丙胺交予严某某这样一个他认识才几天的、又毫无运毒经验的人!

试问,什么样的“上家”敢冒这样的风险?!

综上,四个疑问,虽问而不答,但答案自现其中:本案被告人严某某运输毒品的行为存在着公安的犯意引诱,并且是双套引诱,请法庭依法予以认定,并进而在对被告人严某某处刑时予以“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或者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严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彻底交待自己的行为,刚才在法庭上亦能如实供述,与之前供述一致。请法庭依法从轻对其处刑。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三、在整个运输毒品的犯罪链上,被告人严某某,仅是一个马仔,从属地位明显,主观恶性较小。请法庭依法从轻对其处刑。

被告人严某某对运输的毒品类别、毒品数量、运毒时间、运毒线路等等细节均无决定权,其受人指使,听起安排,在整个运输毒品的犯罪链上,仅仅是一个听命于人的马仔,从属地位明显,相应的主观恶性亦较小。请法庭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本案涉毒数量大,但案发后均已悉数收缴。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客观上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降至最低。请法庭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处刑。

本案的所有毒品均已被收缴,没有流入社会。同时,本案存在公安犯意引诱的合理怀疑,如果本案被告人严某某在整个运毒过程中,均是在公安的掌控之下的,那么,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已相对很小了。请法庭在对严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严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其平时一贯表现良好。

在本案之前,被告人严从未受过任何处分。根据我国的刑事政策,对初犯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严某某一家较为困难,上要赡养老母,下要供小孩读书,其是家中的顶梁柱。请法庭酌情轻判严,使本案的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庭能对被告人严某某从轻判处刑罚,谢谢。

辩护人: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

宋坚达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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