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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圣礼律师
王圣礼律师
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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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金额确定标准

继承2010-04-02|人阅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一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具体标准如下:

(一)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次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抚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伤残等级(I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

3.被抚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I级的按100%,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的岁数)

(三)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

60岁以上则赔偿20-增加的岁数;75周岁以上人员只赔偿5年.

(四)残疾辅助器具的确定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缺定。

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齐聚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五)医疗费的确定标准

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于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即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处罚,为损坏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六)误工费的缺点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受伤害到完全治愈之一期间内(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收质量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价工资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

(七)护理费的确定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数,护理期限计算值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病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八)交通费的确定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 或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交通费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确定。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的确定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位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得予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

(十)营养费的确定标准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丧葬费的确定标准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标准

目前,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得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以内,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5万元的,应报请审委会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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