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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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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定陶县阿拉伯语学校诉定陶县教育局撤销办学许可证行政处罚一审代理词

行政诉讼2010-07-09|人阅读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省定陶县阿拉伯语学校的委托,指派我为其与定陶县教育局吊销办学许可证一案一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询问了当事人,查阅案卷材料,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做出的处罚决定一方面适用法律错误,另一方面程序违法。

一、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是针对民办学校教师,并非针对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八条一方面是规定在“教师与受教育者”一章中,这是关于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的规定。不仅如此,单从本句的主语“教师”就能看出这个意思。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纂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主语”的解释为是“谓语的陈述对象,指出谓语说的是谁或者是什么的句子成分”。因此,该条文约束的是教师,而不是针对民办学校。这也是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一个重要部分。这也说明了教师只有具备《教师法》及《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才能应聘民办学校的教师岗位,没有教师资格,可以按照《教师法》的规定申请教师资格,或者由学校解聘教师,而不是吊销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据2008年06月17日《 京华时报》报道,在地震中不顾学生首先跑掉的、网友称“范跑跑”的都江堰光亚学校的范美忠就没有教师资格,事情发生后,学校只是解聘了范美忠,并没有吊销光亚学校的办学许可证。

第二、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定代表人死亡后何时申请变更,更没有未变更法定代表人就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规定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学校申请变更的时间。在本案中,审批部门也没有主动要求申请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死亡没有立即申请变更并不是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书认定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而该条规定在本法第二章“设立”一章中。作为举办者沙瑞连在申请设立学校时不仅有经济实力,还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没有的话,审批机关是不会批准成立学校的。如果审批机关未能严格把关,则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审批机关承担行政责任,对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因此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举办者。

台湾的王永庆投资有一所长庚医院和一所明志学校,王永庆于2008年10月15日去世了,那么他投资的医院和学校是否也要吊销许可证呢?如果按照被告的逻辑推理,一旦学校的举办者死亡,就应当吊销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全国将有多少个学校将不复存在啊!?

第三、被告故意曲解《教育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我国在教育机构的设置问题上,实行批准设立制度。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经主管机关的批准才能取得合法地位,并受到法律保护。违背《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关于教育机构设置管理的规定,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非法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本条是针对未经批准而办学的非法学校即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而言的。申请人是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合法登记的办学机构,不应适用该条的规定。被告故意曲解法条,把“吊销办学许可证”和对违法办学的予以“撤销”混为一谈。同时被告在答辩时强调被告处罚依据的是《教育法》的规定决定撤销办学资格,而不是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这样的辩解与其在《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显示的“能力罚”,被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听证笔录》和《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中明确写着“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明显冲突。如果被告的处罚不是吊销办学许可证,那么,被告所准备的听证会就是多余。听证会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吊销证照类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没有这个程序就是程序违法。

第四、被告认定的事实并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内,违反“处罚法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这八种法定行为中并没有关于学校聘用了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和法定代表人死亡后未立即申请变更手续要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规定。

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法定”原则,法律未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处罚。

二、被告处罚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该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被告并没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被告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显示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因此,被申请人做出的该行政处罚已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其行政处罚应为无效

综上所述,被告做出的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处罚没有法定的依据,且程序违法,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被告定教罚字[2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胡大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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