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薄壁供销社应当返还清真寺房、地产的
法律意见书
受辉县市薄壁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就其与薄壁供销社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进行法律分析。本法律分析仅限于委托人提供的以下书面材料(复印件):
1、1956年3月31日辉县人民政府给供销社颁发的第73201号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2、1956年3月31日辉县人民政府给供销社颁发的第73202号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3、1983年*月20日的“协议”;
4、1988年8月15日的“协议”;
5、2002年3月6日辉县市人民政府向供销社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
6、清真寺原址土地现状图;
7、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的《证明》;
一、本案主要当事人
1、辉县市薄壁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
2、辉县市薄壁供销社
3、辉县市人民政府
二、本案主要事实
伊斯兰教自唐代传入中国以来,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已形成了“大分散、小集中”的居住模式。且一个地方回族人口发展到百十口乃至上千口人都建有清真寺。发生于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对包括伊斯兰教在内的所有宗教都造成了灾难性破坏。壁薄清真寺就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薄壁供销社强占的一个例子。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各级政府在纠正“文化大革命”错误的过程中,也为恢复、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出了巨大努力,平反了宗教界人士蒙受的冤假错案,恢复开放了宗教活动场所。
辉县薄壁随着回民群众的增多也不例外的建立了自己的清真寺。薄壁清真寺建立当初,有砖结构门面房十七间和地皮一段。同时在南北路路西有门面房八间和后院,五十年代初由四街回民曹氏租赁开饭店。然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壁薄供销社强行拆除,供销社在清真寺原址上盖了房子,2002年3月6日,辉县市人民政府为薄壁供销社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拨),现薄壁信教回民群众要求薄壁供销社归还占用的土地,并对清真寺予以经济补偿。在回民群众向供销社要求返还土地时,供销社拿出了两份“协议”,声称清真寺的房屋和土地已经卖与供销社。
二、本案法律分析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和叙述,本律师现对本案作以下分析:
(一)两“协议”是虚假的,内容存在诸多的疑点
第一,清真寺被拆除是在1969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那时供销社扩建,不仅拆除了房屋,而且占有了拆除房屋后产生的土石,而供销社出示的协议分别在83年和88年,时间与拆房的时间不符;
第二,从83和88年“协议”的笔迹上看,整个内容的行文均为一人所书写,包括清真寺代表人“白全亮”和“买书贵”“买书杰”“马天德”的签名,并不是全体薄壁镇信教群众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薄壁清真寺盖的是“财务专用章”,如果有财务专用章的话,当然也有管理委员的公章,且两份协议都盖的是“财务专用章”没有盖管委会的公章就显得不太正常;
第四,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划分如下,……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也就是说在1982年宪法施行后,当时的“人民公社”已经改为“乡”,那“辉县薄壁公社清真寺财务专用章“就是一枚作废的章。
第五,83年协议内容为“补偿拆除费用3500元,自付款后,地面上的沙石、土全归供销社所有”,并没有说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薄壁供销社,这些内容恰恰说明了,供销社占用清真寺房屋和土地的事实。
(二)辉县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证明和1956年3月31号薄壁供销第73201号土地房产所有权证能说明薄壁清真寺是客观存在的
辉县市房屋管理局的证明表明没有清真寺的房屋档案,薄壁供销社只有五六年以前的房地产档案,五六年以后无任何档案。而1956年3月31日供销社的第73201号房屋所有权证中记载的“地基四至”清晰的显示“北至清真寺”。这完全说明,1956年薄壁供销社北面是和薄壁清真寺房屋相邻的。
(三)政策的理解和法律适用
第一,按政策薄壁供销社应当返还占用的房屋和土地。
落实宗教房产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法律法规不健全,解决这个问题主要靠党的政策,其中主要是1980年7月16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宗教局、国家建委等单位《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国发【1980】188号)。文件指出,
“如何处理宗教团体的房产和存款,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并且明确了“这个问题要从政治着眼、作为特殊问题处理”。国发【1980】188号还明确了处理宗教房屋产权的原则,即:“文化大革命期间占用的寺观教堂及其附属房屋,不论其是否已办转交手续,应在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的前提下一律退还宗教团体。”该文件还阐明“伊斯兰教清真寺及所属房屋则为信教群众集体所有”。1985年1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豫政【1985】3号文件,批转省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也有同样的规定。
因此,不论现在的薄壁供销社是否取得了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均为无效,应当按照党的政策一律退还伊斯兰信教群众。
第二,薄壁供销社2002年3月6日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首先,薄壁供销社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在清真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同时也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二)其他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因此,供销社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必须有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否则就属于违法。
其次,按照1995年3月11日《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者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辉县市县政府给供销社办证时,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仍然给供销社办证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薄壁清真寺是客观存在的,薄壁供销社占用有其特定历史原因,依据党的宗教政策,薄壁供销社必须返还所占用的房屋和占用的土地。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大宽
201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