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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新旺律师
焦新旺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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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如何维权

其它2010-02-27|人阅读
第一、揭露报道虚假广告现象是媒体不可推卸的责任 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曾在多家媒体发布广告宣称:“月利10万、谁干谁赚”,“年利百万不是梦”,“这是一个市场潜力巨大且人人喜爱的畅销产品”,“这是一个低投入、高回报、常收益的致富项目”,“入选团中央全国青年创业就业致富‘彩虹工程’项目”,保证“加盟一家,成功一家”……这些广告排除了任何经营都可能存在风险,使用承诺性语言进行宣传,明显违背常理、不符合经济规律,更不可能实现。使急于致富的人们陷入招商加盟的圈套。对于如此明显虚假、已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即使有关部门不立案,报社也有责任进行揭露。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对于明显的虚假广告,有关行政部门不作为,媒体不揭露,法院不支持,虚假广告这个社会公害如何铲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谁来维护? 第二、新闻报道的自由度 新闻报道起着对存在的良好现象进行宣扬、对存在的不良现象进行监督和揭露并加以正确引导的作用,一定意义上讲反映着整体社会的价值取向。新闻报道的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不能用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来判断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新闻真实体现着新闻报道的客观规律,如果遵循了新闻报道采写、审查的规律,即使由于采访环境、采访手段或时效的限制,在内容或某些细节上与客观事实有出入,也不应属于新闻失实。 “新闻失实”是采访报道的主要内容重大失实。只要没有违背、歪曲基本事实,没有故意侮辱、贬损人格的内容,即使有一定的讽刺、夸张,也不构成侵权。现实生活中,受到新闻媒介批评的人不管对批评如何不满,通常只有在新闻中找到“失实”的表现或者故意侮辱和诽谤的内容,才可以提起侵害名誉权或侮辱诽谤指控。正当的新闻批评虽然会使被批评人受到社会的谴责,似乎他的名誉受到了伤害,但这种批评和谴责是真实的,是与他的不良表现相符合的,所以不构成什么侵权。法人的名誉是对法人的商业信用、资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价。法人的名誉是在它的整个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反映了社会对它的全部活动的总评价。由于法人自身所存在的违背诚实信用,所谓的名誉已为自己所毁灭! 第三、如何认定新闻侵权,新闻侵权和一般侵权有什么样的区别 对于一般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行为人主观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一般的民事侵权必须符合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二,受害人有相应的损害事实;第三,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受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第四,加害人的侵害行为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这四要素缺一不可。 法律上对新闻侵权有什么特殊要求?首先新闻报道引起的名誉侵权纠纷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作为新闻侵权还应考虑下列因素:其一,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严重失实,其二,新闻作品中存在侮辱或诽谤他人的内容;其三,新闻作品已经公开发表;其四,新闻活动中存在有过错。正因为新闻侵权的特殊性,在认定一篇报道侵权时,要对新闻报道通观全文。二审法院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七条规定,在认定事实上则采用通观全文的做法,所以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这一判决无疑在法学界还是新闻界都澄清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的在判断新闻报道是否构成侵权事实上应采用通观全文的做法,虽然文中有一些用语有欠妥当,但新闻报道具有时效性,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快速向社会通报真实情况,故不应过于要求新闻报道单位在报道过程中对事件的每个细节均要做到审查核实,这与新闻报道的特殊性不无关系。故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工商报社的整篇报道内容基本客观地反映了事件的原本状况,对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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