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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虎律师
王大虎律师
湖北-荆州
主办律师

合同概念与分类

其他2010-11-28|人阅读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二、特征

1、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非事实行为;

2、 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

4、 合同是当事人在各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之所以负给付义务,在于取得对待给付。

单务合同,是仅有一方负有给付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虽不负对待给付义务,但承担一定义务的(如附义务的赠与),亦为单务合同

法律意义:

1、 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则否

2、 双务合同因不可规则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关于风险负担,立法上有三种主义:一,债权人主义,即主张危险由债权人负担;二,物权人主义,即主张对标的物有物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应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三,债务人主义,即主张由债务人负担风险。而在单务合同中,风险一律由债务人承担。

3、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若已履行合同,则可以请求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条件具备时还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并溯及既往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违约方返还受领的给付。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后果。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法律意义:

1、 责任轻重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债务人所负注意程度较低;在有偿合同中,则较高

2、 主体要求不同。订立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原则上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订立重大有偿合同。对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如接受赠与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以订立,但在负返还原物的无偿合同中,仍须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 可否行使撤销权不同。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装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则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该无偿行为。但对于有偿的并且非明显低价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债务人及第三人实施交易行为时有害于债务人的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4、 有无返还义务不同。如果无权处分人通过有偿合同将财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若未善意时,一般不负返还原物的义务;若通过无偿合同将财物转让给第三人,若原物存在时,第三人负返还原物的义务。

三、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律意义:

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他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五、为订约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性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别约定,亦为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

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合同法总则,对非典型合同均有适用余地;其次应当说明,不同类型的非典型性合同,适用的规则不同,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最相类似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以下情况:

1、 纯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所谓纯粹非典型性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即其类容不符合任何典型性合同要件的合同。广告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的合同,属于此类。其法律关系应依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习惯加以确定。

2、 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所谓合同联立,是指数各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于此场合,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另一种情况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一各合同依附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于此场合,各合同之间是否有效成立需要分析判断,但在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解除时,依存的合同同其命运。

3、 混合合同的法律应用。所谓混合合同,是指由数个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有四种类型:(1)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即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典型合同,但另一方当事人尚附带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例如,甲商场向乙酒厂购买散装酒,约定后返还酒桶,属于买卖合同附带借用合同的构成类型,对此,原则上仅适用主要部分的合同规范,非主要部分被主要吸收。(2)类型结合合同,一方当事人所负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居于同值的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的合同。例如,甲律师事务所与乙饭店订立“包租”10个房间的合同,乙方负有提供办公房间、午餐、清扫房间和洗涤办公用品的义务,甲方负有支付一定对价的义务。其中乙方的给付义务分别属于租赁、买卖雇佣诸典型合同的构成部分。对此,应分解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部分的典型合同规范,并依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调和其分歧。(3)二重典型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担任乙所有大厦的管理员,乙方为其免费提供住房。其中,甲的给付义务为雇佣合同的组成部分,乙的给付义务属于借用合同。对此,应分别适用各个典型合同的约定。(4)类型融合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以半赠与的意思,将其价值50万元的图书以25万元的价款出售给乙图书馆。甲的给付同时属于买卖合同和赠与。对此,原则上适用两种典型合同规范;关于物的瑕疵,依买卖合同的规定;关于乙的不当行为则按赠与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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