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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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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黄金周加班费计算

劳动争议2012-11-17|人阅读

今年十一国庆巧遇中秋,假期从930日持续到107日,共计八天,堪称史上最长黄金周 在众人纷纷制定假期计划,准备享受长假的同时,部分服务行业或重要岗位的上班族在放假期间仍需坚守岗位。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放假期间(节假日或周休日)安排员工上班的,属于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今年中秋、国庆放假八天。其中,930日至103日为中秋和国庆放假四天,属于法定休假日;104日放假是929日(周六)串休日,105日放假是930日(周日)补休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10月6日和10月7日分别是周六和周日,这两天放假属于正常休息,所以10月4日至10月7日放假四天,属于周休日。

如果是9月30日至10月3日这四天中有加班,每加班一天,依法应支付不少于三个日工资的加班工资;如果是10月4日至10月7日这四天中有加班,并且没给补休,则每加班一天,依法应支付不少于两个日工资的加班工资;若放假八天都加班,且没给补休,依法可以领到不少于平时二十个日工资的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属于额外工资,是支付正常月工资之外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放假期间上班,在正常支付九月和十月月工资之外,还要另行计算并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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