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与詹某原为恋人,2004年6月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的某小区预售商品房一套,房价款为56万元,登记所有权人为王某。同日,双方共同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10万元,另外王某向银行借款46万元,借款期限为20年。后王某归还了大部分银行贷款。2008年12月,双方协商出售该房,将房屋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王某所欠银行贷款全部归还,除去其他费用开支购房款还剩40万元。双方感情破裂后,为40万元分配产生争议,詹某认为该房产为为双方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均分割。王某不同意,只同意返还12万元。詹某不能接受,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购房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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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一方所有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商品房,没有对该财产约定所有形式,因此该房为双方的共有财产。在双方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该按照等分原则处分,并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本案中,双方购房后,被告归还了大部分银行贷款,对预售房屋的取得贡献较大,故在分割售房款时应当适当多分,多得的数额需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遂判决王某支付詹某房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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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实际生活中,像本案情况会越来越多,恋爱期间购置新房,分手时又不得不对所购房屋予以分割,一般恋人之间并不会对购房出资、产权份额进行约定,这也为以后出现纠纷埋下隐患。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主要依据婚姻法解释的精神作出处理,一般对房产出资、产权份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推定为双方共有,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均分;有证据证明确为一人出资,则另一方一般情况下得不到任何补偿。当然在双方共有的情况下,法院也应该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在分割时,贡献的大的一方应予以多分,这跟符合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律师提示:恋人在恋爱期间,关系并不稳定,在涉及共同出资购进大额财产时,应该对购进财产的出资比例、权属份额等进行书面约定,并保存好购买时的合同、出资凭证、票据账单等材料,以便在发生纠纷时作证据适用。具体案件还需根据各方证据情况判断,本案例只针对本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