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法律师说
北京朝阳警方7月8日晚发布情况通报称,7月7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庆(男,55岁)纠集他人,在朝阳区静安中心某公司办公场所内,采取强力开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了该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目前,朝阳公安分局已将李某庆等4名违法行为人依法行政拘留。
根据通报我们可以知晓,现在李某庆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仅就媒体报道的内容来讲,李某庆的行为可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仍需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那么扰乱企业秩序有哪些表现呢?
第一,实施了扰乱的行为,具体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暴力性的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扰乱。如大声哄闹、大肆喧嚣,强占或者封锁办公室等行为。
第二,造成了这些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等不能正常进行,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何种情形下会构成刑事犯罪?
一旦扰乱行为造成了严重损失,如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就有可能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本罪一般需要存在严重扰乱的行为才会构成,此类行为同样会分为暴力性与非暴力行的行为。
例如,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使用有形力砸毁办公用品、门窗或烧毁文件属于暴力性扰乱。在企业等场所内长时间哄闹、辱骂,占据办公室及其他工作场所则属于非暴力型扰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