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对于这样的恶意抗辩的用人单位,是有一定的法律手段的,关键是要找到窍门。
我在去年就碰到了这样一个案件:劳动者周某被合肥市文都公司录用,劳务派遣至广东嘉特利公司合肥分公司工作,周某签字后的两份劳动合同都被文都公司收回。后来工作期间,周某被机器轧伤,文都公司为拿到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商业险),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后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原件被文都公司持有。我在接待周某后,发现他没有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单位没办理)、工资凭条等证明劳动关系的基本证据,就连工伤住院的医疗费用单据原件,也被文都公司以申请工伤为由拿走。这样,周某要求进行工伤等级评定进而理赔事宜的诉求就可能无法实现。
在仔细研究了案情后,我并没有让当事人放弃。经过慎重考虑,我认为,本案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利用用人单位(文都公司)和用工单位(嘉特利公司)相互推诿的心理,使他们在仲裁中互相推卸责任,从而自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样就减轻了申请人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责任负担,进而扭转申请人在仲裁中的不利地位。在考虑成熟后,我为当事人周某申请了工伤等级评定,后评定为伤残十级。结论出来后,我去两家单位前去进行诉前协商,他们给我的答复印证了我原先的分析的正确性,文都公司说责任应该由嘉特利公司承担,嘉特利公司说要找文都公司。接下来,我向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员会提起了仲裁,在仲裁请求中,除连带支付工伤赔偿外,我特意加上了要求两单位连带向申请人周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这样,两单位为了避免出现仲裁庭可能支持的双倍工资请求结果,就极有可能拿出劳动合同,以证明自己没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事实,当然,两单位拿出了劳动合同,就等于自认了劳动关系的存在,这也就省却了申请人举证不能的风险。同时,针对工伤赔偿,两单位(特别是嘉特利公司)肯定会互相推诿,这也就自认了工伤事实的存在。这样下来,申请人就胜券在握了。
后来案情的发展不出我所料,两单位在收到仲裁文书后,为避免劳动部门对其的处罚措施(未为员工办理社保),积极找当事人协商,表示愿意赔偿。当事人在拿到赔偿后办理了撤诉。于是,一场坑拖延很长的诉讼提前画上了句号。我圆满地完成了任务,当事人非常满意。
(仲裁文书附后)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合肥市文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中福。
被申请人:广州嘉特利微电机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负责人:石日祥。
请求事项:
一、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1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38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226.25元、工资2546元、住院伙食补助57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4860元、交通费3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80元。合44274.25元。
二、请求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自2009年12月1日起算);
三、请求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14003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周某(以下简称申请人)是第一被申请人合肥市文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员工。2009年12月,第一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劳务派遣至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嘉特利微电机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车间操作。至提起劳动仲裁之日,申请人平均工资1273元,劳动期间,两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办理社保。
2010年7月15日,申请人在车间工作时,右手食指被机器压伤,遂去医院治疗,住院19天,出院后休息41天。第一被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8月21日,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5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劳动功能障碍为十级。
此后,申请人就工伤赔偿问题,多次与两被申请人协商,但两被申请人一直没有诚意,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申请人特提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
此致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周某
2011年1月20日
证 据 目 录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合肥市文都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嘉特利微电机实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劳动争议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明内容或目的 | 页码 |
1 | 身份证 | 申请人主体资格 | 1 |
2 | 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 | 被申请人主体资格 | 2-3 |
3 | 卡折对账单 | 劳动关系事实及工资数额 | 4 |
4 | 收据 | 劳务派遣事实 | 5 |
5 | 门诊病历手册 | 申请人发生工伤、医疗事实 | 6-16 |
6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工伤事实 | 17 |
7 | 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 劳动功能障碍级别 | 18 |
8 | 缴款书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19 |
9 | 费用单据 | 交通费 | 2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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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提供人:周某
201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