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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蓉律师
胡小蓉律师
广东-东莞
主任律师

生活欺骗不是刑事诈骗

犯罪类型2020-06-11|人阅读

最近看到新闻,说一个李某通过多个分析航班信息以及天气状况多次购买 延误险获利结果被当诈骗罪处理的案件。笔者相当诧异!一直以来,笔者作为律师深知中国公安的入罪思想极其严重,但一次次的案例还是不断刷新了笔者的认知。单就该案例而言,笔者坚决不认为李某应该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这就是典型的日常生活中的欺骗或者狡猾的民事行为而已。此类行为在道义上或许不光彩,但是其本质就是一个对游戏规则的利用和博弈,压根不存在违法行为,更不应该构成触犯刑法的行为。

首先,诈骗的成立基础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并利用这些“假的”内容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该案件中,无论是天气状况,还是航班具体信息全都都是真实存在的,李某购买的航班的确延误了,这个是客观现象,不是李某主观虚构或者隐瞒的真实情况。予以理赔的保险公司也没有对航班信息以及延误事实有什么错误认知!何来诈骗?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中,主要行为规定是投保人虚构了保险标的,或者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或者虚构了事故内容,或者夸大了损害事实等。李某用的是真实的身份信息购买的机票及延误险,标的不存在虚构。航班延误也是航空公司决定的,全世界都知道的且有据可查的事实,无法夸大以及造假。李某通过规则获取了保险金是合理合法的。保险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射幸合同,本身就是通过结果的不确定性而存在的。保险公司可以被允许通过各种数据模型,概率理论研究设计出来的产品,就不能允许投保者同样通过真实信息研究该产产品吗?总所周知,保险公司的利润率是相当高的,这些高利润就是通过研究后利用规则的结果。保险公司设计的条款都是通过大量数据研究后指定对他自己绝对有利的条件,为什么合同向对方同样利用规则就变成了犯罪!这是极其严重的歧视行为。难道刑法是只保护具有背景的大势力而打击普通老百姓的??

同样的利用规则,李某的行为不仅不能认定为犯罪,更应该被鼓励。只有这样的行为是可以完全合法化的,才会促使诸如保险公司的大企业去细化规则,去完善规则,去让社会制度更合理,而不是不讲理的打压利用规则的合法行为。

保险公司设计的产品,保险公司制定的规则,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规则大笔赚取利润就是合法,相对人利用规则赚取利润就是犯法,这显然不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鼓励的行为。

希望中国的刑法要更加的严谨,不能有如此巨大的入罪思想,不能将日常生活中普遍理解的“欺骗”“狡猾”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的“诈骗”,尤其该入罪思想只针对普通老百姓。这种思想对社会公正是百害无一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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