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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锐锋律师
吴锐锋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逃税罪辩护的一般认识

刑事辩护2012-04-22|人阅读
    1、注意区分税种 ÿ一个税种都会包含四个基本问题:纳税人、课税基础、税收负担和征收程序。这四个基本问题共同决定了税种之间的区别,而其中课税基础是税种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辩护中,刑辩律师在审查、判断全案证据中,如果发现指控的逃税税种不正确、不完整,则有可能找到无罪辩护或者罪轻辩护观点――这尤其体现在课税基础有混合、兼营、减免等复杂税法现象的案件中:对这一类案件,辩护律师必须要有职业敏感性,运用税法、会计上的专业知识,厘清各种关系,找到辩点。 比如混合销售行为,能分清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应分别按相应税率缴纳不同税种,分不清的,才全部适用增值税率缴纳。如果刑辩律师审查全案证据后发现了混合销售行为的存在,但是《起诉书》仅指控了逃税增值税,那ô就要继续审查是否能分清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能分清,那ô经过进一步计算,就必然能找到从轻辩甚至是无罪辩的理据。 2、逃税主观过错的反推 按照四要件犯罪构成说,是否有逃税的主观故意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但是,无一例外,主观过错的证明只能由客观行为来反推证明。这种行为包括明示,也包括具体行为。 如果某纳税人的账务从û有隐瞒、谎报,那ô如果有逃税的指控,则可以此做为辩护理据之一。 3、针对犯罪阻却事由的但书规定的辩护 除非但书,任何逃税案件,必须有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如果处理后补缴,则不受刑事追究。 但是对于但书,即“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辩护上并非û有机会,这主要体现在法律认识错误方面。 如果前一次的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有证据证明是不当的,但处罚当时或者之后,被告人由于法律认识错误或者迫于其他方面的原因û有提起复议或者上诉、申诉的,那ô刑辩律师可以依法对前一次的案件提出相应证据进行申诉,以此来为此次逃税行为创造犯罪阻却事由的机会。 逃税罪涉及一定的税务、会计上的专业知识,在该类案件的辩护中,律师只有要在掌握这些知识的基础之上,才有可能进行有效地证据审查、判断与运用,结合犯罪构成提出相应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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