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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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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制度

离婚2011-04-20|人阅读

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死亡制度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年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与生理死亡相对而言的,生理死亡是自然事实,而宣告死亡是一种推定,是法律现实,可能被宣告人还在某个地方生存着,但是我们在法律上却视为其死亡。

之所以设立这样的制度是由于战争、自然灾变和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航海、航空、航天以及科学探险等活动,使人们遭遇各种危险而失踪是经常发生的事。失踪人的财产关系及身份关系势必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状态长期持续,将不利于失踪人财产之管理和利用,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且必然损害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的利益。因此,从社会利益考虑,与失踪人有关的财产关系及身分关系宜尽快予以确定。如果不实行死亡宣告制度而只以失踪之事实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化之根据,又势必损害失踪人的财产权利及其它合法利益,并且更易造成社会关系之紊乱。因此,必须以法律规定失踪期间,由法院进行干予,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死亡,然后对与其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以宣告死亡作为变更的法律根据。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又能保证失踪人及利害关系人之合法利益免受损害,因此在民法通则中确立宣告死亡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的《民法通则》确立了宣告死亡制度,具体规定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宣告死亡的时间要求分为普通期限和特殊期限,普通时限适用于通常情况下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时限是4年,下落不明满四年,才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特殊时限,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的下落不明的情况,时限是2年,也就是在时限要求上更短,因为意外事故中,造成人死亡的概率更高,更应该尽快推定其死亡,以保护被失踪人及利害关系人之合法利益免受损害。

(二)宣告死亡后产生的法律效果与生理死亡在法律上是相同的,其婚姻关系解除,你配偶可以与他人结婚,其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其所负的债务以其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也就消灭。

但是,如果他没有死亡,他在生存地的所为法律行为并不因其被宣告死亡而无效,其在生存地应该按照正常人对待。

(三)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突然出现,则宣告死亡的推定被推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其原配偶如果没有再婚,婚姻关系自然恢复;若已经再婚,再婚的法律效力继续存在,与宣告死亡人的婚姻不能恢复。其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不因其复活而解除收养关系,其收养关系继续有效。因宣告死亡而获得其财产的人,应当将其财产返还,如果原物灭失,则适当地给予金钱补偿。

我们的死亡宣告制度虽然吸纳了《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中的精华,但是我却发现了也有些遗憾,当然也许是我自己眼界的狭隘,可能认识的不一定准确,现在写出来,以期抛砖引玉。

被宣告死亡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复活后,原来的债务如何处理,是自然恢复还是消灭?另外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规定。

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其原来所欠的债务自然恢复,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诉讼时效的计算既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而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由此看来适用中断等于延长了权利人是时效,适用中止则是缩短了权利人的时效,都不合理,应该规定为扣除,将宣告死亡期间从时效中扣除,则符合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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