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陈子建律师
陈子建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广东某核电站专家村项目工程款索赔仲裁方案

工程建设2012-11-23|人阅读

广东某核电站专家村项目工程款索赔仲裁方案概 述该项目于2006年开工,2008年完工,现已交付发包方使用,完工后因竣工验收及结算争议,经数月协商未果,现考虑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该项目工程款争议(争议总金额:46896516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施工期间人工及建材价格大幅上涨的差价补偿、工程变更导致费用增加的补偿、部分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存在较大差异的补偿、因发包方未履行相应义务导致费用增加的补偿等四个方面.本方案将分别从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发包人过错四个部份来阐述、论证、支持承包方的观点和要求。一、关于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第54条:“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保持合同各方对价关系的平衡是公平原则的主要特征和直接体现,即各方当事人负有向对方为给付之义务,同时享有受领反给付的权利,这是双务合同的本质所在。一旦对价关系被破坏,合同赖以生存的基础即不复存在。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发生不可预见的情事,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机制。公平原则的体现应当是实质公平而非仅限于形式公平,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正是源于合同的实质公平和实质正义,法律应当具有灵活性以实现实质公正。就建设工程领域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也已经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第27条:“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又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要增强合同意识,对依法确认为有效的合同,一般应以合同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但合同订立后,如果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因素,如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国家政策性价格调整、税率调整、国家规费调整等,致使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的,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公平合理地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解除。”同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应对建材及人工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时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广东省建设厅于2007年7月至10月建材、人工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相继发出三个规范性文件,用以指导工程造价的调整和确定。该三个指导意见虽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却可以作为法官或仲裁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判断标准。情势变更不同于正常的经营风险。1、经营风险通常在当事人的预料范围内,而且当事人有时恰恰是基于对经营风险的认识而进行经济活动但情势的变更通常不能预见。2、客观情况的变化程度不同,经营风险中的客观情况变化不具有根本性,即没有达到异常波动而情势变更的发生,在客观上会使合同基础和预期的目的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甚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其变化是特别异常的,超出了一个理性主体所能预见到的范围和程度。3、价值目标不同,经营风险自负原则的宗旨是以一定风险换取收益,因此,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只要属于经营风险的范畴,当事人就不能免责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宗旨在于排除非属经营风险所引起的交易上显示公平的结果,是一种损益平衡机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非违约,而是对“契约严守”法理的软化。其法律价值体现在:确保原先价值判断或资源分配的合理。当事人基于判断的是在合同签订时所能预见的客观事实即合同成立时的社会环境以及其他作为合同基础的事实,如价格稳定、互相给付的价值相当、自然条件不出现异常等。一旦这些合同赖以存在的稳定因素产生非由当事人引起的重大变化,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变化后的利益进行调整,以维护原有的判断,使得按原有判断应该得到利益的当事人得到其应有的利益,而按原有判断不应该得到利益的当事人不能得到利益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最终实现公正。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必要性。《合同法》第269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概括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承揽性质,同时工程建设具有规模大、资金量大、周期长、原材料价格波动大、受自然条件制约等特征,且建筑行业属微利行业,由此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常上涨(超出了有经验承包商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带来的巨额风险损失。将此种价格异常上涨的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实的原则,既不利于激励交易,也严重损害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综上所述,本项目因人工、材料价格异常上涨导致的费用增加部分应由发包方补偿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人工、材料价格异常上涨费用增加的项目及金额:争议清单第14、15、28、29、30、31、32、33、34项,金额共计:24686439元。二、关于工程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另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合同部分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承揽合同部分第258条:“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工程变更所增加的费用应当得到补偿。本项目工程变更均已经发包方或监理方确认和默认,其中包括争议清单第11项属于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产生的收益,其应由承包人享有、不应扣除。本工程变更的项目和金额:争议第3、4、5、6、7、10、11、17、18项,总金额:13087621元。三、关于工程量偏差工程量的偏差是指承包人按招标工程招标时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4.1.3规定,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而不是招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第4.5.1规定,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第4.7.2规定,当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第4.7.3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确定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要求。第4.7.4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需调整的要求。第4.7.5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的要求。第4.7.6规定,由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予调整的要求。本项目工程量的偏差原因完全是由于发包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能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存在诸多漏项、图纸不完善造成的。而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因做标时间太短(本工程招投标清单发放是2006年2月27日,要求复核并澄清的截止时间是2006年3月7日,只有11天),且发包方提供的图纸等资料本身存在缺陷,无法详细核对工程量。可以认为,签订合同时对承包方显示公平。如:649吨的钢筋工程量偏差,造价误差达265万元,超出承包人能够正常预见的范围和应当承担的风险,针对钢筋工程量含量低,承包人在招投标时已提出了疑问,发包方却答复“钢筋清单工程量已经设计院复核无误”,责任不在承包方。综上,根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工程量的计量应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和国家标准的。其偏差的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要求发包人补足。本项目工程量偏差项目及金额:争议清单第16、19、20、21、22、23、24、25、26、27项,总金额:7960589.8元.四、关于发包人过错 根据《合同法》第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和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本工程因发包人未履行相应义务导致的费用增加项目及金额:争议清单第1、2、8、9、12项,总金额:1106858.9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施工合同中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案例解读:某大楼桩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中约定:“本工程无预付工程款;桩基工程全部完工并由发包人在30内组织检测合格后支付经双
#工程建设
人看过
施工合同中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实例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2010)越法民二初字第XXXX号申请人:广州市XX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洪XX职务:总经理请求事项
#工程建设
人看过
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实例
广州**酒店有限公司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
#工程建设
人看过
广州**酒店有限公司与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甲方以乙方拖欠工人(实际施工人)工资为由拒付工程尾款是否成立
案例解读:某酒店安装工程,甲方将该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乙方又将其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拖欠其工资为由将甲方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资,法院调解由甲方支付工资4
#工程建设
人看过
甲方以乙方拖欠工人(实际施工人)工资为由拒付工程尾款是否成立
建造师挂靠法律性质认定及后果
案例解读:广东某工程师将其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挂靠与广东茂名某建筑公司,双方还签订了《建造师资质挂靠协议书》,此后,双方因报酬问题产生纠纷,该工程师要求期满后撤销
#工程建设
人看过
建造师挂靠法律性质认定及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