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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治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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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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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律师合同履行的管理

合同纠纷2012-03-24|人阅读
塘沽合同律师咨询 合同订立后能否很好履行,关系到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也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站在诚信经营的角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作为合同一方和企业,如合同在订立时对有关问题没有约定或约定的不太明确,履行过程中应当及时发现及时加以补救,不要因此而妨碍合同的履行。若出现这种情况尽可能由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救协议的,如果不能确定,按照《合同法》、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在订立后履行过程中一方的经营状况有时会发生一些变化,不能很好的按原约定履行,这时可以与对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按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在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合同约定在什么时间同时交货和支付价款,如果一方没在这个时间交货,对方有权拒绝对方要其支付价款的要求,这样可以防止付款后收不到货。

还有一种情况即《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问题,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先履行。但是,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只需依法通知其即可。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当然,行使不安抗辩权是要按一定的程序来办。

上述种种规定 ,塘沽合同律师咨询就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时刻关注与履行合同相关的因素,特别是合同他方的经营、履约状况。以其防止或减少相应的法律风险,有些企业在其内部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专门设置履约监督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由于某些因素的改变,存在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或者查找不到债权人而无法履行,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了提存制度。即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的标的时,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当然,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所提的价款。

对于不适于提存的物品。如易燃易爆物品需人照料或需的特殊设备的物品,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或按市场价变卖,而提存其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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