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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黑中介涉嫌蓄意欺诈、强迫交易、扰乱市场秩序

其他2011-03-15|人阅读

他们可能触犯了这些法律

律师分析黑中介涉嫌蓄意欺诈、强迫交易、扰乱市场秩序

2010-08-26

本报昨天报道了记者暗访我市长运市场的黑幕后,浙江攀远律师事务所陈婵娟律师应本报邀请为读者详细分析在黑中介拉客、倒客、用暴力威胁索取不合理费用等各个环节中,他们可能触犯了哪些法律。

一、具涉恶性质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根据报道,从黑中介拉客、专人收费联络、黑摩的送客、打手暴力威胁到正规班车的违规接客这一整个过程,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分工明确、协同合作的组织。拉客、倒客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势必导致黑中介为顺利获取不法收益而去寻求暴力、威胁等胁迫手段,甚至和其他势力结盟。由此可见,这类非法行为存在巨大的社会隐患,若不加管制任其发展将会严重危害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人民人身财产的安全。

二、低价拉客实收高价,构成欺诈

之所以会形成庞大的黑中介市场,跟一些人贪图便宜、求便求快的心理密不可分。黑中介正是抓住了这一心理,故以快速发车、低价车票引诱旅客上当。事实上,所谓低价并不低。从报道看,去嘉善的车票需150元,另外要付摩的费20元,服务费100元,没有发票或车票。总额大大超出正规票价,除车票外,其他的收费都是事后告知收取的,并且,黑中介对长途客车的具体行程和停靠地点均不对旅客说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故,黑中介提供的服务,明显背离了公平交易原则,并以欺诈的方式侵害了旅客的合法权益。

三、强行收费,涉嫌强迫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黑中介带旅客前往高速的过程中将旅客带至荒地处,违背旅客意志,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50—100元不等的劳务费,当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可以对黑中介依法处以强迫交易罪的刑事处罚。

四、班车站外及沿途揽客,属违规营运

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班线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不得站外揽客及沿途揽客。而与拉客者默契配合的长途客运经营者在高速公路上多次停靠、沿途揽客,长途客运经营者的违规经营行为一旦被查处将应受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班线客运经营权、经营许可证。

如班车明知黑中介强迫交易等行为,也涉嫌强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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