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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四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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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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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扣押车辆与事故费用垫付

损害赔偿2012-06-27|人阅读

在交通事故中有人员受伤,交警一般都会扣押事故车辆,并要求肇事方垫付医疗费用。如果受伤方起诉,依据现在的情况,大多会将保险公司和肇事方作为被告。对垫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往往会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规定审核:丙类药和部分乙类药不赔。如果肇事方不接受,只得另案起诉处理。作为保险纠纷另案处理,判决结果也往往因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不同的审理法院,判决结果也不尽一致。肇事方或保险人有可能无法全部拿回先行垫付的费用。但是,如果肇事方没有垫付费用,在交通损害纠纷案中,法院往往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范围内全陪,商业险按过错比例分担。也就是说:如果不垫付,肇事方往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垫付了反而收不回来垫付的费用。这真是典型的“好人没有好报”。

作为事故的加害者,从道义和责任的角度来讲毫无疑问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过失买单。正因此理,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也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要将肇事方作为被告的依据。但大家每年都向保险公司交了一笔不菲的保费,保险公司拿了“钱财”,当然得替人“消灾”, 关键时候替人扛住,这也是买保险的根本所在。所以,交通事故中最应该做出垫付行为的是保险公司。

可能有人会说,不垫付不行啊,交警不放车。其实,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事故后交警的扣车行为只是为了检验、鉴定和收集证据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应该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领取事故车辆。所以,如果不急着用车,肇事方一般可以不用垫付费用的。这样对受害方是不是不太人道?我认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先行垫付义务并严格执行落到实处,才更有利于抢救受伤者,因为保险公司不仅有责任如此,也比一般人更有财力如此。

当然,如果事故重大,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理赔范围部分只能由肇事方承担。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应尽可能及时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如保全肇事车辆等),以便给后面的理赔增加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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