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张四平律师
张四平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预测韩寒诉百度侵犯案的审理

著作权法2012-07-07|人阅读
今天有媒体报道,韩寒起诉百度侵犯其著作权案将于710日在北京市海定区法院开庭审理。韩寒诉称百度文库存在大量侵犯其著作权的文档,要求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关闭百度文库,赔偿经济损失76万余元,并连续7天在百度网站首页赔礼道歉。

如果上述报道属实,该案开庭距今尚有4天,本人试着从法律的角度对该案的审理作一些分析、判断。

第一 、开庭审理中百度可能会对韩寒的原告主体资格提出疑义。这一预测源于前段时间方舟子先生对韩寒的质疑:方先生列出大量的证据证明韩寒的文章不是他本人所作。如果这些质疑有依据,韩寒的原告资格当然值得考虑,因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著作权人,但如果有相反的证据除外。方先生与韩寒的纠纷属于案外之事,且其质疑至今没有定论,相信百度公司届时拿不出确凿的证据证明涉案作品非韩寒本人所作。所以该点注定不会成为实质性的争议,只是一个“花边”而已。

第二、如果百度公司侵权,应属于间接侵权。在网络信息的传播过程中,少不了两个主体:网络内容提供者ICP(Internert contentprovider)和网络服务提供商ISP(Internert serviceprovider)。前者指在网络上发布,转载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后者指的是为网络内容提供信息存储、链接、搜索、P2P(点对点)等服务功能的主体。判断网络服务商是否侵权一般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服务商明知、应知网络内容是侵权作品时,才承担赔偿等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网络服务商在接到权利人提出有效的侵权主张时,为进入“避风港”免责,会及时采取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法律上之所以规定上述“避风港”原则,也是考虑了一个事实:网络服务商不可能对海量的网络信息主动逐一审查,否则根本不可能有网络的快速发展。据我所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百度文库中,充当的应是网络服务商的角色。韩寒的作品应该是其他网络内容提供者上传的,百度公司只是提供了空间供他们储存信息,或是提供链接、搜索服务。如果这一判断成立,百度在接到韩寒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如屏蔽,断链等有效措施,百度就不会构成侵权。如果百度公司没有采取这些措施,百度最多也只是构成间接侵权:其侵权是建立在其他内容提供者构成侵权的前提下,侵权的主观过错相应较小。

三、韩寒要求百度连续7天在百度首页赔礼道歉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赔礼道勤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只有人身权受到损害才会适用。如果百度侵权成立的,要看是否侵犯了韩寒作品中的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媒体报道的内容来分析,如果百度公司提供的平台让韩寒的作品在网上大量传播,为更多的网友分享提供了方便,客观上对韩寒的声誉名声不会构成损害。所以该项请求多半不会得到支持。

四、韩寒请求76万余元的损失赔偿金问题。知识产权纠纷赔偿一般分两部分:1、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合理支出。只要侵权成立,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这部分费用。2、实际损失或侵害人的利润。实际案件中,很难收集这部分损失的有效证据,所以往往根据侵权时间长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手段等,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目前尚不清楚这76万余元是怎么构成的,可以肯定的是,即使确认百度公司侵权,法院支持的赔偿数额与主张的差距肯定很大。

五、判决关闭百度文库的可能性没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必须有一个度的问题,过分保护会不利于人类文化的传播。何况百度文库这一网络平台本身只是个技术产物,其好坏依赖于使用人。

最后,我预测该案会调解结案,原因不说大家也懂的:诉讼本身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吸引公众眼球是双方都想要的,况且本案中谁也不能将谁怎么样。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