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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律师
徐阳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纠纷

其他2011-10-31|人阅读
害人生前在位于杭州下沙一家用人单位从事保安员工作。工作时间每天下午6时至次日早上6时,或早上6时至下午6时,每天上班12小时,无节假日休息,每月休息2天。事发当天,受害人提前一个小时左右到达执勤的公园内,在保安队长办公室开会,因与同事争执,突发脑溢血,经120送往东方医院抢救。经医院救治19天后无效死亡。后受害人家属因赔偿事宜无法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双倍工资、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杭州市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抚恤金、医疗费共计5万余元的请求,驳回其他申请请求。受害人家属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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