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0-8-10 17:28| 编辑: 王一雯| 查看数: 91559| 评论数: 0|作者: |来源: 广西交通安全网
注: 1、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 3、丧葬费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5、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住宿费和伙食费参照第5项和第6项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