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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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以上第1—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统计数据,第5项按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湘财[96]行字第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1项计算,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该标准时,就高不就低.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2项计算。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标准高于该标准时,就高不就低.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4项计算。 6、凡2010年1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诉至法院的,均可参照上述标准。交警部门调解时,往往按省交警总队文件按2008年年报数据执行,标准较此略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