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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

刑事辩护2013-10-12|人阅读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读后感(一)----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我常应当事人的要求代理刑事案件辩护,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其本人一直认为其自已不为犯罪,此时发生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方向选择。有罪辩护其实针对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进行一定的量刑辩护,而量刑辩护与无罪辩护之间无法直接转化,因为它们存在一定的矛盾和紧张关系。一般而言,只要选择有罪辩护,就意味着无罪辩护的空间已经不大了。如果律师在同一起案件中既作无罪辩护,又作量刑辩护,就可能带来辩护效果相互抵消,因为量刑辩护是以承认被告人构成犯罪为逻辑前提的,是从量刑的种类和幅度上展开的一种辩护,目的是说服法院作最宽大的量刑处理意见。所以,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之间存在矛盾,在中国目前司法环境下,如果没有十足的把握,尽量不要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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