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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军律师
韩玉军律师
江苏-扬州
合伙人律师

虚假诉讼的识别

其他2019-01-20|人阅读

案情:201911813名“职工”持劳动仲裁逾期受理通知书请求律师代理向法院起诉,其依据被告单位出具有欠条一张,每位职工各持一张欠条。本律师通过了解分析后认为既然这些职工能自行向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就能够自行向法院提交诉讼状,而无需律师代理,因为凭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条起诉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为何现在却要找律师代理,这说明这些职工之间可能夹杂着部分虚假诉讼。再追问事由才知被告单位现在被其他债利人起诉,被告单位已无力恢复生产、经营,为了能够在日后优先取得执行分配款,故要求职工起诉,被告单位配合职工出具欠条,其中有的职工持有的欠条达15万,欠款期间为2016年至2018年。为了区分是否虚假诉讼与合法诉求,本律师在受理前要求职工到劳动社保局调取缴纳社保凭证、收集相关证据,以此来证明职工身份。通过多轮筛选,最终排除了以欠工资的形式代替拖欠的运输费的假“职工”。

【分析】

一、20128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民事诉讼法有了新的修改内容(以下简称新民诉法)。新民诉法对虚假诉讼的惩治有了第一次立法回应,其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案虚假存在于以工资欠款的形式代替拖欠运输费用的事实,以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代替彼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虽然主张的金额相符,但由于基础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也为虚假诉讼。其通过该虚假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与被告串通取得工资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在日后法院执行程序中取得优先地位,尤其在破产时更是有法律优先支付的规定,这种行为实际上侵害其他人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合法权益。

三、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诉讼,或者利用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常见的虚假诉讼有两种:一是无事实争议,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通过法院的司法行为而损害诉讼相对人以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诉讼。二是有事实争议,但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通过法院的裁判行为,不当获得诉讼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民事诉讼。前者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将其称之为“串通型虚假诉讼”,后者是通过欺诈获取诉讼相对人的直接利益,将其称之为“欺诈型虚假诉讼”。

本案属于第一种类型,针对本类型本案有如下特征:1、形式要件合法性。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作为案外的其他债权人对案件的诉讼情况往往不知情,而法院对其虚假性一时难以察觉与确定。一般情况下,虚假诉讼与正常诉讼形式要件趋同,具有高度表象合法性。本案“职工”凭工资欠条起诉其形式“合法”。2、当事人关系特殊性。本案起诉的原告为职工或债务人,他们之间经常有交往。3、出具欠条时间、数额特殊性。本案职工取得的欠条都是提起仲裁时制作的书面欠条,且为同一日,而且在其他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出具的,欠条注明的欠款时间为2016年工资到2018年工资,时间跨度之长,有的金额十几万,长时间地累计拖欠如此大额工资不符合常理。4、除欠条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原被告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如劳动合同、平时支付工资银行流水,使得本代理人及法院对案件事实无法得到内心确信。

四、为了使当事人“被主动曝光”和“知难而退”,根据民诉诚实信用原则,首要任务就是要解决好诉讼资格问题。作为代理人应该要求:1、授权代理人需要面签;2、告知虚假诉讼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的承担。3、要求原告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署《诉讼正当性承诺书》。4、帮助收集证据,达到案件事实内心确信无疑,将虚假诉讼类排除。通本律师的细致工作,使部分“职工”知难而退。

五、综上,本起是由职工起诉维权要求被告单位给付工资的群体案件,案情、证据简单,但其间可能夹杂着部分人员的虚假诉讼,我们不能因此人为地阻却所有人的维权路径,经过本律师的分析判断,防范了此类诉讼发生,给法院审理判决带来了方便,也告知人们得诚信维权,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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