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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鹏程律师
胡鹏程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成功改变罪名的辩护

刑事辩护2014-03-02|人阅读

辩 护 词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调查取证,参加庭审,辩护人已全面把握本案事实,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涉嫌挪用公款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

(一)被告仅有挪用公款的动机。被告沉迷于购买非法网络彩票,亏损逐渐增多,他个人的全部积蓄不敷使用并很快花光,但是被告不甘心就此罢手,企图增加投入以挽回损失,而被告别无资金来源,就打起了自己管理的公款的主意。被告利用自己管理巨额公款但是单位财务监管存在严重漏洞的便利,将公款挪出,并将绝大多数公款用于买彩票,被告巨额亏损后,恐惧犯罪行为被人察觉,也就愈发幻想通过多购买彩票以挽回损失,持续大额的挪用公款,结果投入越多,亏损的公款就越多。

可见,被告挪用公款的动机是要购买彩票,购买彩票的目的是挽回损失、获得盈利。被告并没有直接将公款弥补自己损失、作为自己私有财产,不具有贪污公款的罪过。

(二)被告使用公款的方式符合挪用公款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被告将绝大多数公款购买网络彩票、进行非法活动。

(三)被告一直有归还公款的主观意愿。

被告明知作虚假的会计账目不能永远掩盖事实真相,他作假账不过是想避免被他人及时发现,好为自己捞回本钱归还公款争取时间。

被告至案发时有巨额公款没有归还,是被告已经无力归还,乃客观不能返还,而非主观不愿意返还。

(四)被告客观上有归还公款的行为;

在犯罪过程中,被告先后归还所挪用的公款110.4万元,这笔巨款也已经做过账目处理,但是被告仍然归还,该行为更直接体现了被告只是暂时挪用、来日归还的主观心态。

(五)被告的行为不足以“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不具有贪污罪的构成情节。

被告所在单位财务账目不是由被告一个人记录、核对、处理,单位会计处理财务账目时应该核对原始的会计凭证、会计登记簿等会计资料。银行对账单是必不可少的会计资料,只要核对一下银行对账单,就能够发现被告的挪用行为。之所以单位长时间没有发现账目上的问题和被告的行为,是因为单位其他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愿意去核查,而不是被告的行为导致他们无法发现。

(六)由上可见,被告没有非法占有公款所有权的故意,仅有暂时占用公款的故意,不具有贪污罪的罪过。因此被告涉嫌挪用公款罪,而不是贪污罪。

二,被告有自首情节

2011年2月21日,被告挪用公款的行为被同事发现后,被告即如实地向单位领导交代了犯罪事实,协助单位核查账务。被告明知单位领导要报案,但是并没有产生逃跑、躲避法律惩罚的念头,而是在单位等待司法机关来人询问、将其带走。被告到案后,始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协助司法机关查封非法售彩网站、冻结非法交易费用。

三,被告有立功表现

(一)被告检举了非法销售彩票的经营人犯罪的事实。

本案中,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彩票的发起者、组织者、网站经营者已经涉嫌非法经营犯罪。被告向司法机关交代了彩票销售网站的经营模式、投资账户等信息,主动要求公安津南分局网络监察支队介入调查非法销售网络彩票的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因为被告掌握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业已对此立案侦查。

(二)通过被告提供的信息,司法机关查封了非法彩票销售网站、冻结非法交易资金104.53233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避免了社会上更多的人参与非法交易和发生更大的损失,被告“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应该认定被告有立功表现。

四,被告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以前安分守己、好学上进、关爱他人和社会公益,有着善良的本性,无任何危害社会和他人的不法行为。被告刚刚离开校门、步入社会,就进入一个财务管理非常混乱的单位,在缺乏有效监督、“一个人就可以调动巨额公款”的工作环境里,涉世未深、法律意识淡漠的被告放松了对自己的约束,陷入犯罪的深渊。可以说,被告犯罪之“恶”是在特定的极不正常的工作环境里滋生,被告的主观恶性很小,离开了这样的环境,被告就不会再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五,被告对本次犯罪行为如实供述,真心反省悔改,认罪伏法。

请法庭慎重考虑以上辩护意见。

最后,受被告的委托,辩护人就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单位和社会造成的危害表示深深的歉意和真诚的忏悔,对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判而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辩护人

201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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