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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全星律师
赵全星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临时用地供地方主体问题探究

房地产2020-04-29|人阅读

本所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大型的建筑施工企业,业务主要集中在铁路公路房屋建设、城市轨道、基础交通设施建设施工领域。客户在施工过程中,经常因为建设临时拌合站、制梁场、堆放大型预制件、施工设备或施工工艺要求,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如何确定供地方?究竟应该与谁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该向谁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前述问题经常困扰着建筑施工企业,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成为施工中的“拦路虎”。本所律师为了解决客户遇到的难题,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部分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地方政策仔细梳理,理顺法律关系,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以期对广大的建筑施工企业解决类似问题有所帮助。

一、临时用地单位产生困惑的背景原因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关于临时用地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考虑了土地所有权人,没有兼顾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利益,导致临时用地单位在申请临时用地时,无所适从,容易引发纠纷,阻碍建设项目施工的顺利实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临时用地供地方主体的确定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由于法律法规的缺失,部分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纷纷出台地方性规范文件或政策,对临时用地市场进行规范。本所律师经过梳理发现,关于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对于国有土地,各地规定较为一致;对于集体土地,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临时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标准征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二)关于建设项目施工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况

1、广东模式: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由其转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并予以公示。

2、山东模式: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的,在征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并予以公示。

3、广西模式: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土地所有权人作为合同第三方。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临时用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

上述模式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前提下,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见,甚至将其作为临时用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明确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益的保护。本所律师经过检索大量的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关于集体土地临时用地合同纠纷案,既存在临时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也存在临时用地单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法院均认可其效力,并未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限定临时用地单位只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律师建议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临时用地,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签订合同之前,需要到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农业农村或者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对土地的性质及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然后根据调查情况确定临时用地合同相对方——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与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国有土地的,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与土地承包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如果无法确定土地承包经营者,只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土地所有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负责征求土地承包经营者的意见,负责将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转付给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临时用地期满,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应予退还给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如果没有预存复垦费用,临时用地单位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协商支付土地复垦费,及时交还土地。使用其他类型的土地,按照

合同约定,及时交还土地。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书面资料、证据,以防后期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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