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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全星律师
赵全星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设计单位的关联公司能否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投标?

工程建设2021-01-21|人阅读

案情简介:

笔者的客户作为招标人A工程施工进行招标,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A工程施工投,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被推选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某投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以A工程设计单位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系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两者存在关联关系为由,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委托本所律师经过调查,认定该投标人异议不成立,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有效,并在法定时限予以答复。

律师评析:

一、招标人经过调查明确: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虽然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但只持有该公司48%的股权,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52%的股权。某股份有限公司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使管理权。由此可知,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并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并非一人,两者之间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且两个公司所投标项目不属于同一招标项目(设计与施工属于不同招标项目)。因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A工程施工投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参加A工程施工投标,其投标应当有效

二、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和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两者均非招标人的附属机构(单位)。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附属机构(单位)。因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投并不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的规定,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资格参加A工程施工投标

三、招标人在调查了解清楚事实后,积极联系提出异议的投标人,委托律师依据相关法律,结合基本事实情况,向该投标人做耐心的解释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既尊重了异议人的权利,又确保了招标项目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招标人工作充分,合法合规,有理有节,及时消除了提出异议的投标人的疑问。该投标人才未进一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投诉,A工程建设进度并未因此受到影响,得以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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