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指出,国家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颁布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将非法用工导致伤亡也纳入到《劳动法》的范畴内进行特殊保护,这样有利于劳动者获得简易快速的判赔。
案例回放
案例1:在砂场打工意外身亡 老板一审被判赔偿20万
定西市安定区鲁家沟乡将台村青年农民姚某自2006年4月起, 在朱某开办的“黑”砂厂从事驾驶装载机、挖掘机的工作。2009年6月1日,姚某驾驶挖掘机向另一员工小海驾驶的汽车上装砂子时挖掘机出现故障,姚某停车检修时,被小海驾驶的汽车当场撞死。小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而砂厂也因无证采砂被当地水利局处以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但砂厂对姚某善后事宜拒绝任何赔偿。2009年9月,姚某亲属将朱某起诉到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索赔24.58万元。同年12 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朱某按照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姚某亲属共计20.9万余元。
“非法用工”导致劳动者伤亡的案件几乎全部依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由处理,何为“非法用工”?
一般情况下,是否具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是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重要标准。传统的做法主要是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若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且劳动者并非童工,则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关系,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施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工人从事劳动的行为,或者依法设立的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就企业而言,只要该企业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均可认为该企业拥有合法的劳动用工权。即使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义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非法用工者也可以成为工伤事故赔偿主体。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和第12条对受《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明确规定不能按照一般雇佣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