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作为行政主体,既可以在一审期间,也可以在二审和再审期间改变被诉的行政行为,
一、被告如何改变被诉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方式包括被告自身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和视为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时,无须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但是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被告自己改变的包括:
1、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2、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如果仅仅是适用的规范依据不同,但是对行为的定性不产生影响的,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视为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情形包括:
1、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2、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3、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被告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二、人民法院对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处理
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以下条件,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
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被告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被告 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法院;
4、第三人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不能及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政治案件的审理,再根据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情形决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或回复对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