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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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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部分

拆迁2015-04-03|人阅读

一、房屋拆迁人的权利有以下四点:

1、 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给予拆迁补偿安置;

2、 在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

3、 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承租人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在仲裁或判决规定的期限期内仍未搬迁的,可以申请实施强迁。

二、房屋拆迁人的义务:

1、 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给予补偿安置;

2、 协议签订后,在房屋被拆迁人、承租人搬出被拆除房屋后,才可以实施拆房活动;

3、 通知私房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含空关房屋所有人);

4、 对无法通知到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权利:

1、 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

2、 有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3、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区、县房地局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被拆迁人、承租人的义务:在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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