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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亮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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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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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与张某离婚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分割案

离婚2020-06-23|人阅读

张某男与张某离婚案

朱亮亮主任律师

承办律师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亮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离婚诉讼,针对双方争议不大,进行第二次离婚诉讼,诉前调解协议离婚,分割好经济适用房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张某,1997年04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翔宇,现20岁。近几年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在争吵中每次被告都说原告家庭不好,说原告父母各种不是,被告在争吵中过于自我强势,原告为家庭和睦忍气吞声,都不敢争吵。从2013年春节开始,在各种节假日被告不和原告一起去看望原告父母,并自己也不单独去看望,甚至电话问候都没有。婚后有两套房子,一套张某男的转业从部队给的经济适用房约30万,还有一套碧桂园商品房200多万,还有几十万贷款。张某男要求离婚,女方张某不同意。遂委托我们律师办理。存款女方哪里8万美金,男方30多万存款。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1、张某两其实,没有太大的婚姻问题,或许没有如实和我们律师说,第一次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在对方不同意的前提下;

2、房产部队房子,可能属于划拨土地,不一定法院可以分割,商品房一人一半。

3、存款正常一人半,小孩已经成年不存在抚养问题。

我们律师工作方式

根据双方争议问题1、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不离的,为了节省诉讼费,不需要提出财产分割诉求。第一次开庭后,对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2、第2次起诉,张某男,认为他能和对方协商好财产分割,为此我们诉状中,仍然不写财产分割。

3、张某男,由于自身着急离婚,自己机关工作收入高于女方两倍多。对女方做出很多让步,但法院不能制作调解书分割部队经济适用房,建议张某撤诉,双方谈妥了,可以去协议离婚。

我们不建议在协议离婚,没有下来前,撤诉,然后再过六个月起诉,以免女方变卦。最终,部队房给女方居住,其他财产双方基本各一半。男方另给付女方一定补偿房款及子女教育费。办理离婚登记后,进行撤诉。

【裁判结果】 第二次诉讼中协议离婚,撤诉。对于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协调,可能会更快、更理智的解决离婚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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