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行为已为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附:案情简介
2011年4月,邢某以买房为由向周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邢某向周某借款8000万元,借期三个月。还对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周某将借款实际给付邢某。借期届满后,邢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11月,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邢某骗取其8000万元。2013年1月,公安机关以邢某涉嫌诈骗立案侦查,于同年3月刑事拘留了邢某。2013年5月,检察机关决定逮捕邢某。2014年6月,邢某的行为被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并被判处刑罚处罚;对邢某骗取被害人周某的钱款,责令其退赔。赵某系邢某的妻子,邢某本案所涉借款行为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以邢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就《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借贷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92~1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