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同意人工授精后又反悔,该受孕子女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裁判摘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男方死亡,其后子女出生,尽管该子女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仍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男方在遗嘱中不给该子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编者说明
本案男方在临终前对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表示反悔,要求女方终止妊娠,女方却在男方去世后生下该人工授精的小孩,导致男方父母与女方及人工授精子女产生继承析产纠纷。鉴于原告与其丈夫与医院签订人工授精协议书,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此种夫妻间的约定应当成为处理纠纷的重要依据,要解除双方的合意行为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故夫妻一方的单方行为不能对抗双方的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