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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东律师
张伟东律师
安徽-合肥
主办律师

合肥婚姻法律师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离婚2012-05-08|人阅读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据此规定,人们以为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种观点未免断章取义。其实,《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机械地适用有关规定,更不能将它们割列开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考虑以下两个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享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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