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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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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VS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2012-03-09|人阅读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VS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过失”在构成医疗事故中的重要性,并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因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被确定为侵权民事责任。最高法院《证据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把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推定过错责任范畴。医疗纠纷引起的诉讼,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不是独立的归责方式,是从属于过错责任的归责方式。只是处于对弱势一方的考虑,依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及证据学原理关于举证责任的实质分配标准(举证责任应当由距离证据最近或控制证据源的一方负担),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医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严格意义上应为举证责任转移)。医疗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实行过错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则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方式。即,无事故责任,不一定无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事故的成因分析,该“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指称的“责任”内涵。因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既有赖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又不能将其作为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

无过错责任加重强势一方的注意义务,实行损失补偿原则,因而往往与保险制度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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